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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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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20:5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子眼现在已经是全国性的违法问题。”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曹亦农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这一惊人之论。

曹亦农的这一观点,是针对武汉市新洲区不久前发生的一起离谱的电子眼事件有感而发的。鄂A8G928大客车被电子眼连续测出行车时速接近飞机速度,每小时520公里,车主刘师傅因此先后

领到了共计14200元罚款的71张罚单。后经调查证实,是电子眼的计时系统出了问题。

据了解,类似武汉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一些地区过分强调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而忽视了电子眼作为物质设备存在的缺陷。

曹亦农认为,更为根本的是,交管部门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主体和执法程序上都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交管部门则认为,电子眼罚单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合法的。

业内专家称,如果站在维护车主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电子眼执法存在的缺陷,使得车主代人受过等诸多问题无法解决。电子眼监控交通,但目前还缺少法律规定来监督电子眼,保证电子眼执法的公正性。(记者胡新桥)

新闻延伸

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测出飞机时速的问题电子眼正接受“体检”事件引发争论

电子眼处罚应该依据哪部法

五月的江城已经很热了,连续几天都是30℃以上的高温,但电子眼的话题比气温更热。

“五一”长假前后,鄂A8G928大客车车主刘师傅和电子眼铆上了劲。电子眼在去年12月至今年2月间,连续测出他的行车时速接近飞机的速度,达到每小时520公里。他因此先后领到了71张罚单,全部罚款加起来共计14200元。

大埠村是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北岸一个很普通的村子,隶属新洲区。引发轰动效应的电子眼位于村边的施大公路上。刘师傅的罚单主要来自这一路段。

刘师傅对罚单的质疑被提交到湖北省交警总队。总队派出专家进行了调查。电子眼抓拍记录是:鄂A8G928大客车从大埠村到沟湾26公里,只用了3分钟,据此测算,则平均时速达到了520公里。

几经周折,错误终于被找出来了。调查组发现,大埠村电子眼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了20分钟。里程并没有变,运行时间却由23分钟变成了3分钟。

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的湖北省交警总队综合处副处长杨宇尧宣布:新洲区境内电子眼系统从5月份起暂停使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进行技术标定,并经省市交警部门联合认定后,才能重新上岗。

尽管电子眼的错误被查出来了,“的士”司机陈先生依然很担心。“这次是因为错得太离谱。假使只是慢一两分钟,一样会被错判为超速,那么这罚款还免得了么?”

陈先生的担心不是多余。记者从质监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电子眼和锅炉、电梯一样,属于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而且要进行年审,凡是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电子眼在安装前未经质监部门检测,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审。

“谁能够保证其他地方的电子眼没有问题呢?”陈先生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司机们对电子眼的意见颇多,“限制过严、处罚过重以及缺乏透明度”则是3个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

司机们告诉记者,在处罚力度上,武汉市交管部门都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限来罚,一个电子眼记录罚款200元。另外,武汉市区的绝大多数电子眼没有作出提醒标志。“我感觉身边到处都是电子眼,一不小心,200元就会被罚走。”陈先生苦笑。
代人受过无处“伸冤”电子眼被指有悖于法

“电子眼现在已经是全国性的违法问题。”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律协监事长曹亦农语出惊人。他认为,交管部门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主体和执法程序上都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曹亦农拿出一份罚单,内容是他曾在某一路口违章转向行驶。“我敢肯定我没有去过那个路口,可能是别人曾经驾驶我的车在那个路口违章,但是交管部门在罚款通知单上写着我的名字。”

据了解,湖北省所使用的电子眼,只能识别车辆的前后牌照号码,并不能拍摄到车辆驾驶人。湖北省交警总队综合处处长黄玮华介绍,目前全国只有浙江和广东部分地区,使用德国进口的电子眼可以识别驾驶人相貌,而这种设备需要5万欧元一套,“我们用不起。”

因为无法识别驾驶人,而根据车辆牌照号则很容易找到车主。目前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通行的做法是,根据电子眼记录,将罚单直接开给车主。曹亦农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既不合乎逻辑也不合法。“买车的人并不一定开车,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违章者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武汉圣龙汽车出租公司过去也经常代人受过。他们想出的办法是向客户加收电子眼保证金。公司汽车租赁部经理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租车合同上专门为电子眼问题增设了一条:租驾公司车辆的客户在还车后,必须在公司留下1000元的押金,直至证明客户在租用期间没有电子眼记录才予以退还。

“客户有意见也没办法,不答应这一条,我们的车就不租。一个电子眼记录就是200元,公司确实亏不起。”付经理说他也很无奈。

武汉某大学公务车驾驶员小张5月10日一次性向指定银行缴纳了2200余元,这是上一次年检后全年11次电子眼记录的罚款。他没有依据交管部门的罚单,而是输入车辆牌照号直接从交管局网站上查询。

“这些罚款是必须要交的,否则交管部门对车辆将不予年检。年检时交管部门并不核对罚单,只是在网上核查记录,何况罚单通过邮寄,并不一定能够完整无缺地到达我的手中。”小张说。

登录武汉市交管局网站,记者注意到,武汉的电子眼记录一般在违章日期两个多月后才予以公告,而通过邮寄送达的时间则更晚。在采访圣龙汽车出租公司时,付经理对电子眼罚单的姗姗来迟颇有微词。据他说,今年过年时的电子眼罚单,一直到5月初才寄到公司。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曹亦农说,交管部门现行的告知及送达方法,显然不利于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因为离事发时间两三个月后,当事人已经无法准确记清当时的情况。

交管部门则认为,电子眼罚单的依据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管部门采用电子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立法初衷在于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也是交通的参与人,同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所以,在驾驶人员违法确定不了的情况下,由所有权人承担责任,承担对自己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责任。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子眼罚单当然没问题,但是如果站在维护车主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不那么简单。”曹亦农说。

“如果就电子眼罚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理论上交管部门败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曹亦农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谁处罚谁举证,没有证据不能处罚。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容易伪造和修改,其本身也存在缺陷,因此在法庭上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证据。大埠村电子眼故障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据记者了解,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武汉这样的事情发生。不少群众纷纷质疑:电子眼监控交通,谁来监控电子眼?谁来保证电子眼执法的公正性?

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检测制度外,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转变执法理念执法为民既要管理也要保护权利

在新洲区大埠村电子眼事件后,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飞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驾驶员道歉。道歉的同时,公安厅承诺,将制定《电子警察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固定电子眼、流动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对于公安部门表达出的立法意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教授说,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徐银华认为,应该认识到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作为高科技管理手段,电子眼可以24小时不间断执勤,同时克服了主观裁量的随意性,事实也证明,电子眼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电子眼毕竟是一个物质设备,他可能出现故障,记录也可能不真实,因此把电子眼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惟一证据,且不加节制地使用,首先违背了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类似新洲区大埠村这样的错误发生。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实现交通的安全和快捷。安全和快捷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管部门在执法理念上更注重安全,而把快捷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在执法过程中,更注重管理,而把驾驶人的权利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上。“惟有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把执法为民的口号落到实处,才能在管理与保护管理对象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徐银华说。

编后

时速520公里的神奇记录,触动了有关方面的神经。让电子眼“下岗”接受“体检”、准备立法规范电子眼执法,这些行动充分说明了有关方面“闻过能改”的态度和决心。

但仅止于给电子眼“体检”的技术性疗救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问题的根源,那就是,在采用高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应考虑执法效果,同时应完善这种执法行为。

交警的首要职责是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努力把交通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而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单纯依赖一种执法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以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理问题为例,如果能融入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视情节和后果,结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采用科学、人性化的方式灵活处理,效果也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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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15 16:00:13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逍遥法外)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严查超速我想大部分的车主都应该赞成的。现在是各地乱用规定,通过各种不合理的办法来创收。ZF的抢劫行为!

板凳
发表于 2007-5-15 17:00:43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oksrv)回复(游乐场)的大作】谁处罚谁举证讲得好,但好多车主怕麻烦无时间买距怕交罚款算了,如果同交警较真我可以保证有一半罚单可以不用交的,各位用过数码相机就知道响夜晚灯光不够情况下对车牌影相用闪光灯影出来既号牌会严重反光就算影得清楚但背景会不清楚那样的话就不可证明你的车乱停乱放了所以交警聪明不用闪光灯来拍,但问题来了交警不是专业摄影师所以影出黎既相会不够光线模糊不清处罚不了不用怕它们还是有办法的,它们有专业部门用软件ps过d相增加亮度这样处罚证据出来了200大元入袋平安,但还有一个问题经过处理的数码相没了原来生成的电子记录(就是记录什么牌子相机,年月日.焦距.暴光,白平衡之类),谁处罚谁举证如果我地车主同它要那张举证数码相上法庭,分分钟告得入因为相片修改过,修改过的证据不能作为罚款依据因为是伪证,不过我想大多数车主一是怕麻烦一是不懂才会去交罚款因为民告官不像沟女那么容易的
地板
发表于 2007-5-15 14:37:15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八月十五)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各位车主注意:电子眼测速存在偏差,为保证免收罚款单请降低车速.限速120的请开60,限速80的请开40,限速60的请开30,限速40的请开20,限速5的请开2.5,行人最高限速514.为避免忘交罚款请预交罚款,预交10000送500元油费.没交罚款我司会追到地狱.
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07-5-15 13:46:05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游乐场)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执法部门不能肩负起应有的责任,而把部分责任转嫁到车主的头上,更有甚者把执法的权利变成生财的工具.<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
说实在的,我的车在省厅是有领导指示的,一般是不给于处罚,哎!老百姓的车怎么开啊?
开了二十年的车,现在在路上是真怕,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既要想着撞车党,还要看到电子眼,既要遵守交规,还要提防马路杀手,既要时刻看表不要超速,还要提防爆胎...
用军牌吧,呵呵~
6
发表于 2007-5-15 11:52:20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 在刚果金的大作中提到:】
:【(刚果金)回复(红翻天)的大作】
:
: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错,而执法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即必须举证.
7
发表于 2007-5-15 11:53:39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 在红翻天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刚果金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刚果金的大作中提到:】
:【(刚果金)回复(红翻天)的大作】
:
: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错,而执法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即必须举证.
8
发表于 2007-5-15 11:55:48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对路过的车辆全部录象,看上边部车,将车的录象截图,再把超速数据条PS上去,问你S未,实食无痴牙<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

9
发表于 2007-5-15 11:09:20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广州辉辉)回复(eldan-chen)的大作】

全部边晒味,以后开车出去玩,真是要轻轻拿块报纸小小地遮挡一下车牌,不是为了非法超速,只是为了保护自己。
10
发表于 2007-5-15 11:13:33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米田共子)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游乐场来监督电子眼(转)
11
发表于 2007-5-15 10:49:04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eldan-chen)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当监管工具和机构都变成赚钱的工具后,一切就变了。无药可医。


12
发表于 2007-5-15 09:32:48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冷气机)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最简单方法就系所有车辆不理电子眼记录 唔去交罚款 唔年审 我唔信唔年审部车唔识行 唔年审就一于所有费用唔交 一于玩对抗 

13
发表于 2007-5-15 09:11:37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刚果金)回复(怪人)的大作】

正确,我的意思是,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开<决定书>走简易处罚程序....
14
发表于 2007-5-15 09:09:08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刚果金)回复(红翻天)的大作】

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错,而执法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即必须举证.
15
发表于 2007-5-15 09:06:47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东北老猫)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政府机关是国家统治的工具.任何法律与规则都是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16
发表于 2007-5-15 08:49:59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怪人)回复(刚果金)的大作】
: 2.行政处罚应该先通知,被处罚人有权利申辩,然后才是处罚决定书(当场的简易处罚不在此列).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简易程序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17
发表于 2007-5-15 08:02:30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刚果金)回复(二代)的大作】


LZ转载的这篇文章非常精彩,说了几个问题:
1.小车超速不能证明车主就应该受罚,执法机关应该处罚违法人而不是车主.
2.行政处罚应该先通知,被处罚人有权利申辩,然后才是处罚决定书(当场的简易处罚不在此列).
3.然后就是证据链的完整性,现在的电子眼基本无法做到.
  行政处罚应该是宁可放过100也不冤枉一个.

 由此想到这次五一出游外省,在江西境内的加油站内都用醒目标语写着"前方广东境内严查超速...."给第一次来广东的人感觉是马上就要进入恐怖世界了.....
18
发表于 2007-5-14 23:10:38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二代)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一个问题:如果某车行驶按里程表没有超速,而电子眼拍它超速,车主能告车厂的里程表不合格吗?在这个环节中最吃亏的永远是车主。你可以去申辩,可以去起诉,但你不交罚款,没人给你年审。怎搞?
19
发表于 2007-5-14 23:06: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
发表于 2007-5-14 22:17:14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太过份了

21
 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21:12:11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游乐场)回复(游乐场)的大作】


看看广州市,广东省的电子眼/流动摄像/"羊城暗哨",不是最国最多,也是最出名的了.
执法转变成罚款,罚款转变成电子眼,电子眼转变成执法,良性循环啊,这就是"执法为民"!
22
发表于 2007-5-15 08:42:28 | 只看该作者

RE: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转)

【(红翻天)回复】
严格管理是应该的,但也要相互监督,共创和谐。建议计量部门向市场出售法律认可的车载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当车主被告行车违法时,车主可提交行车记录数据举证。呵呵~计量部门的领导,你们的商机又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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