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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抢,事主驾车追赶嫌疑人发生意外,嫌疑人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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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3 02:5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gd.qq.com/a/20130720/005729.htm
手机被抢,事主驾车追赶嫌疑人发生意外,嫌疑人一死一伤。
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瀚,这狗P律师,乱妖河马。
抢夺嫌疑人还在事主视线范围内,事主还正在驱车追赶,意图追回储存客户资料的手机,谈何嫌疑人抢夺行为已完成?!简直天荒夜谭!这不是扯淡吗?
许大律师,你脑袋是否进水了?!
难道事主连追回自己被抢夺财物的权利也没有吗?
本人支持事主肖先生,希望他无罪。假如他获罪的话,又将是社会的一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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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3 05:17:3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签名支持吗
板凳
发表于 2013-7-23 06:10:00 | 只看该作者
正当防卫
地板
发表于 2013-7-23 07:17:21 | 只看该作者
案件处理走向有两种选择,1.民事交通事故,死伤者善后由由保险公司找数。 2.刑事正当防卫,死伤者善后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地下室
发表于 2013-7-23 07:56:03 | 只看该作者
警方:从死者身上找到被抢手机
6
发表于 2013-7-23 08:17:56 | 只看该作者
这律师都是吃屎的
7
发表于 2013-7-23 08:24:3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8
发表于 2013-7-23 08:47:09 | 只看该作者
抢夺嫌疑人还在事主视线范围内,事主还正在驱车追赶,意图追回储存客户资料的手机,谈何嫌疑人抢夺行为已完成?!简直天荒夜谭!这不是扯淡吗?
---------------------抢走佐就系抢夺行为已完成,拨出来了就系强X行为已完成,此时反击就是故意伤害
9
发表于 2013-7-23 09:08:35 | 只看该作者
这律师出名了。以后,找他的流氓排队去。
10
发表于 2013-7-23 09:29: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包智杰 于 2013-7-23 09:08 发表
这律师出名了。以后,找他的流氓排队去。

他就是想出名!
11
发表于 2013-7-23 09:35: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世道。。。
12
发表于 2013-7-23 09:51:05 | 只看该作者
律师都是为自己当事人说话的,这个应该理解,否则以后一有犯罪就全民公审马路边直接枪毙算啦。
13
发表于 2013-7-23 10:46: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万紫千红 于 2013-7-23 07:17 发表
案件处理走向有两种选择,1.民事交通事故,死伤者善后由由保险公司找数。 2.刑事正当防卫,死伤者善后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社会实践经验丰富
14
发表于 2013-7-23 10:51:30 | 只看该作者
结局就是司机要花大额金钱摆平死者家属 这个是跑不掉的
15
发表于 2013-7-23 11:07:04 | 只看该作者
生命财产已受到伤害。不允许P民自我保护??
唔通要先让抢了,再报案,等破案?
16
发表于 2013-7-23 11:37:07 | 只看该作者
有过司法解释 除非撞倒 拖行 轻伤 才算是抢劫 三年以上
要不就是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处罚可从原3年以下改为3年以上直至死刑。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3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17
发表于 2013-7-23 13:21:50 | 只看该作者
对律师没咩好感的路过下,交通事故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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