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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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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9-6 18:2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辆鉴明真身电脑才记违章


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有不少亮点:违章记录在录入电脑前都会对车辆“鉴别真身”;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在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发现该车在登记前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这一系列人性化的规定,对一众车主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胡军,通讯员陈刚、谭健、汪春阳报道:担心被套牌的车主可松口气了,今后,任何违章记录在录入电脑前都会对车辆“鉴别真身”。记者今天上午从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省公安厅出台了“电子警察”的执法规范,从本月起在全省开始实施,其中诸多条款将维护车主的利益。

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统计数据显示,自从“电子警察”2004年上岗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三年来共减少死亡2076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692人。

但是,利用“电子警察”管控道路交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电子警察”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被套牌后受领多份“冤枉”罚单;有的没有收到通知书却被催交罚款等等。“电子警察”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广大车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通过多渠道进行反映。

针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一共19条,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要求,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都给予明确规定,严格了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车主们的正当权益将得到维护。


新规十九条亮点一大串


1、不得利用电子警察谋利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2、监控设备应当定期检定

《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

3、固定测速点前设告示牌

该《规定》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4、违法数据专人负责录入

对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有何要求?一是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二是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

5、套牌车要“验明真身”

《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6、未作决定书不处滞纳金

对处罚文书的送达,《规定》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7、同车同时同路只罚一次

《规定》中也有不少人性化的原则规定,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此外,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8、轻微违章可予书面警告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机动车有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处罚。

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

对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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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9-6 18:49:51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游荡)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赞成,该象几年前成立个"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
1、不得利用电子警察谋利
6、未作决定书不处滞纳金
7、同车同时同路只罚一次
8、轻微违章可予书面警告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机动车有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处罚。

不赞成:
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就几个穷地方的阿SIR鬼鬼祟祟躲起来测速)



<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32.gif"><IMG SRC="/images/face/120.gif">
板凳
发表于 2006-9-6 20:54:59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细乔)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说归说,做归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地板
发表于 2006-9-6 21:25:31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古怪)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规定的所有条文都漏洞百出,不过有规范总好过无,总之是好的开始,希望以后能逐步完善。
地下室
发表于 2006-9-6 21:33:33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paulcai)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新公路三乱:乱限速,乱测速,乱罚款,已经使我不敢开车出门。
6
发表于 2006-9-6 21:37:42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阿积)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统计数据显示,自从“电子警察”2004年上岗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三年来共减少死亡2076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692人。“

5明?

7
发表于 2006-9-6 21:48:42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 在阿积的大作中提到:】
:【(阿积)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统计数据显示,自从“电子警察”2004年上岗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三年来共减少死亡2076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692人。“
:
: ......


就是该死的没死咯,呵呵,说笑的,应该是对比上年,死亡人数减少了2076人。
8
发表于 2006-9-7 01:16:30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广州牛牛)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21.gif"><IMG SRC="/images/face/121.gif">上有政策,下有土对策。作用不大
9
发表于 2006-9-7 02:03:58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eldan-chen)回复

关键是当地警察的出发点是什么,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出发点错了,就什么都错了.

就说珠海和深圳,深圳的摄像头是装在隐蔽处,生怕你看见.一不小心看路牌就中招.
珠海就每个摄像头都在前面100米有提醒标志,目的不是抓你,是要你减低速度.
对于珠海的做法,我非常乐意去做,对于以罚人装陷阱的做法,非常反感和抵触.
对啊,可能我是普通市民,没有能力和你抗争,但人会有愤怒和积怨的,报复在别的地方,这以中央提倡的和谐社会大不一样.希望尊敬的警察叔叔辛苦之余,有点以人为本的思想吧.

10
发表于 2006-9-7 10:07:33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对不同车型套牌的被套车主是个好事,但同样车型套牌还是很难查的。



11
发表于 2006-9-7 12:13:40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niufa)回复(青年湖)的大作】
官字二个口!唱的比做的好听!简直就是放屁

12
发表于 2006-9-8 16:57:25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钢蹦)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1、不得利用电子警察谋利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

东莞很多镇都是这样搞的,这样搞的是不是要来个作废处理!!!把原来吃我们的吐出来!!!!!NND,塘厦那里去年被抢去600块!!!打电话给报社报料也没人敢去管。在我的心目中,塘厦在地球上已经不复存在了,KAO, 惹不起躲得起,去龙岗再也不从塘厦走了~~~~~~
13
发表于 2006-9-8 17:15:22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 在eldan-chen的大作中提到:】
:【(eldan-chen)回复
:
:关键是当地警察的出发点是什么,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出发点错了,就什么都错了.
: ......
我就试过在珠海检查站小车走大车道给抓过一次,三百大洋。<IMG SRC="/images/face/112.gif"><IMG SRC="/images/face/112.gif"><IMG SRC="/images/face/112.gif">
14
发表于 2006-9-8 18:40:19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五羊新城向达道路方向因为全世界堵车停在交通岗位置,被电子警察拍摄,罚!没有商量.这个时候规范在那里?
15
发表于 2006-9-8 23:43:57 | 只看该作者

RE:省公安厅出台“电子警察”执法规范(zt)

【(Superman)回复(★小企鹅)的大作】
《规定》中也有不少人性化的原则规定,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是“应当”还是“必须”?!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同上,他只是“应当”“及时”撤消违法记录,不是“必须”“立刻”撤消违法记录,大家知道什么回事啦。

此外,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什么叫“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是不是“不得”作出“两次或以上”的罚款呢?大家好好领会吧。

不要认为指定法律条文的人真的这么粗心,人家是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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