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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德大桥私家车撞上载客电动车 3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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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2:0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王道斌 曾宪超 通讯员温志勤 昨日凌晨,猎德大桥广州往番禺方向引桥上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载客电动车与私家车相撞,电动车上三人死亡。交警称私家车司机已被依法刑拘
虽然没注明事故责任是谁,电动车非法上路、非法营运、超载。为何私家车司机要被刑拘?请问有谁知道现在如果开车撞死人,无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
现在开车怕不小心违章(不是故意,陷阱多),怕撞车党、怕单车行人碰瓷、怕这种找死的人、怕涨油价、怕没地方停车。杯具

[ 本帖最后由 GARY_JI 于 2011-12-7 1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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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12-9 22:53:45 | 只看该作者
恶法
36
发表于 2011-12-9 16:00:49 | 只看该作者
那天晚上刚好走那个事发路段,看见大批警察和救护车在那里,刚封路,现场确实惨不忍睹,助力车的碎片至少有30米长,没看见伤者,也没看见肇事车, 当时只是估计一个人肯定当场死亡,没想到3个!!!唉!
35
发表于 2011-12-9 11:37:56 | 只看该作者
在天朝这个国度,真的很无语。生命很重要,但自己都漠视自己的性命,还强求别人来负责。
唯有自己小心,再小心,那些要死的人死在别人脚下。
3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09: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楼 的帖子

孔老二兄说的很详细。不过看来在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就算没责任也要赔钱啊。还是铁路老大好,人家规定了乱穿铁路,给撞死了,铁路不做任何赔偿,而且还要向死人索赔的,牛啊。
33
发表于 2011-12-8 13:57:02 | 只看该作者
活在这神奇的国度上,,无语!!!!
32
发表于 2011-12-8 11:40:3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的法律没禁电动车之说,出了事故还是按国家的法律判,开汽车还是小心点。
31
发表于 2011-12-8 11:19: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atfine 于 2011-12-7 21:18 发表
电动车,顾名思义,就是以电机做动力的车,而非人力车,既然是有动力的,和小车发生事故,就应该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而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更何况,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是非法上路兼非法营运,交警点解要 ...



如果不判机动车主责,他们会闹事.这才是原因所在
30
发表于 2011-12-8 11:09:11 | 只看该作者
讲乜嘢法律乜嘢责任都系多余,关键系有一班衣衫褴褛的老乡帮手日日去围有关部门的门口,然后系媒体面前一把鼻涕一把泪就赢硬。
29
发表于 2011-12-8 10:50:24 | 只看该作者
生命还是首要的~     当然 路权的分配也很重要~    撞到人双方都是输家~      开车还是要保持高度的注意力~
28
发表于 2011-12-8 09:11:13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悲哀呀
27
发表于 2011-12-8 09:08:1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电动车动辄上桥跑到机动车道了,我有次晚上从江海大道上猎德大桥,在引桥处转下阅江路,时速大概是70-80左右,出口处路灯少,光线暗,冷不防一辆电动车开出来,直接横过马路……好彩没撞到,真系吓到脚软。
仲有就系新滘路,每次经过都心惊胆战,那些电动车光明正大占了一条车道不单止,还经常开到中间……
26
发表于 2011-12-8 09:07:47 | 只看该作者
主要是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谁对交通事故负责。
    再有就是要看撞死是的什么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如果是撞死的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结果就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负不负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
这就是著名的“第76条”
25
发表于 2011-12-7 23:42:57 |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1-12-7 23:30:25 | 只看该作者
以前禁摩的时候曾经听过一个讲法:事故不会因为禁摩,开摩托的被撞死就该死。所以单从事故而言,出人命了司机的责任是走不掉的。

这个讲法合不合法,听听专业人士的?
23
发表于 2011-12-7 22:39: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道真系 完全无天理
22
发表于 2011-12-7 22:2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楼 的帖子

台湾的车都装了
21
发表于 2011-12-7 21:23:0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行过见到部警车停在路边 我自己撞上去 会点呢
20
发表于 2011-12-7 21:18:52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顾名思义,就是以电机做动力的车,而非人力车,既然是有动力的,和小车发生事故,就应该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而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更何况,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是非法上路兼非法营运,交警点解要刑拘小车司机?
19
发表于 2011-12-7 20:49:18 | 只看该作者
新窖路非常恐怖。
18
发表于 2011-12-7 20:02:27 | 只看该作者
上次我差点 在新滘东  中招了
17
发表于 2011-12-7 19:52:52 | 只看该作者
弱小社群。。
16
发表于 2011-12-7 18:35:55 | 只看该作者
哎   心寒
15
发表于 2011-12-7 17:56:21 | 只看该作者
裝咩記錄儀都無用嘎~所謂弱者為先,乜世道吖!那些電動車載客本身就是違法,應該是危害到我們合法開車的安全,邊有法可言。以前踩車把我車撞了,等所謂執法者交警來處理,他怎說吖,叫我俾錢那弱者,如不是先扣車還要交5000大元陪去醫院檢查,悲哀的法治社會!!
14
发表于 2011-12-7 14:59:09 | 只看该作者
广州现在什么桥都有一些不怕死的人乱来的,每天走都要很小心,今日走猎德大桥都差点和一部自行车发生碰撞,明明禁止人和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出了事情还要追究机动车的责任,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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