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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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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居然有人以是某车网论坛版主的理由要求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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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01:27: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憨豆 于 2008-8-24 01:19 发表


网内TX"盈盈警长"是不是你上司啊? 玩笑而已,请勿介意.


或者是,不过不是的可能性更大一点。
27
发表于 2008-8-24 01:55:06 | 只看该作者
这里分分钟有你的上司\下属\老婆\情人.........哈哈
28
发表于 2008-8-24 02:12:29 | 只看该作者
说这麽多,都自以为自己是执法无私,其实无非也是拿些小人物开刀!碰到某些有实权的人违章,还不一样把臭脸贴上去,乖乖让人走!
以后少拿这种《今天居然有人以是某车网论坛版主的理由要求免除处罚 》哗众取宠了!有本事就拿《今天居然有人以是某局某长的理由要求免除处罚》来说事好了!
一个无权无势的某车网论坛版主违章, 你小子当然不放在眼里啦,肯定毫不留情开单处罚了!有啥好吹嘘的!
如碰到一个有权有势的某局某长违章,你也毫不留情开单处罚了!这才显你英雄本事,还可吹嘘吓!但我想你没这胆!因为你怕下岗,这也可理解,人还是要混口饭吃的。但还是请不要拿那些无权无势民间组织的小头目来说事,显自己刚正无私,这样只会让我BS你!
29
发表于 2008-8-24 02:13:1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如果是车迷网的版主有没有用呢?
30
发表于 2008-8-24 02:35:47 | 只看该作者

police说得很对

我和支队几个朋友这段时间天天在一起,感觉你们这段时间太辛苦,取消的假日。

我被处罚的时候,很客气的和当时的阿SIR讲,实在是不小心。
然后问阿SIR是哪个区的?然后问下我可不可以给您同事打个电话?
一般时候电话接通就都OK了。

有没有关系,都要学会低调做人。
尽量不要违章,给朋友或自己添麻烦。
开了单的,我绝对不再找人,不要为200元丢了脸面。

现在销白单还好,蓝单很难。

警民之间,各有各难做的。任务加了这么多,谁都要吃饭,
不能为了自己方便,砸掉别人饭碗。
大家互相多些理解,我有和网内同学police吃过一次饭的交情
泛泛之交都觉得这个人很不错的。
31
发表于 2008-8-24 03:30:55 | 只看该作者
以罚代管,以罚为目的,加深了矛盾,交通违法比如无带安全带,可以警告或罚款200元,现在的警察会警告吗?就是罚款,这个就是问题.
32
发表于 2008-8-24 04:14:49 |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句,如果你撞到我了,请放我一马,我无后牌,经常违章停车
33
发表于 2008-8-24 07:33: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olice 于 2008-8-24 00:21 发表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你听说过美国总统车队违章给警察处罚过么?美国总统是美国警察的最上级的领导吧!

我不知道这位“老总”是不是公司的经营者,是否一个公司的老总所有违反公司规定的错误都会给下属 ...


1.不知P同学有否读过或学过或是听过我国的16字法制原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还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老总同学说的“我觉得只要是执法平等,人人都会服!就是因为不平等才会出现这种LZ觉得幼稚的行为!”,居然驳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这话居然出自一个行政执法者我觉得
我斗胆请P同学以他的日常工作举例说明一下在他的心目中为啥“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
同样,我明白,这个问题也是很幼稚的。

2.美国那么远,我确实没听说过总统车队违章给警察处罚过
但我知道美国的交通违法警察是不直接处罚的,警察只有检控权,罚不罚和怎么罚由法官说了算,只有法院才能根据交通警察的罚单注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对违法司机的处罚。
我也知道在美国一个小小的地方法院或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都可受理对总统的起诉
我更知道早在1776年美国就把“天赋人权”写进《独立宣言》

3.近一点的在我国的HK特区,
我们的驻军,香港特首车队,国宾车队和HK警察车辆过海底隧道,过收费公路都要缴费

虽然美国,HK不是啥都好,但他们的社会制度确实尽力要给各色人等以法律权利上的平等,

结合楼主说的交通违法者求情一事,我认为是楼主法律意识不强之过,少见多怪而尔
无论从法律,法规或公安部规章或各种规范文件,都没禁止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其认可的方式理由申辩,陈述以求免除或减轻处罚,但接不接受是行政机关的事
不知大家平时有否看过,一些人被抓捕后拼命的找理由说自己曾立过功或做过对社会有益的事,以求功过相抵争取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
不知有哪个法官会像楼主一样“唯有这个理由让我眼睛一亮” “所以,我就给了一张单让她签名了。”
法院的判决,裁定都会就是否接受功过相抵辩解写得明明白白,让被判者死个明白

现实生活中交警有那次听过我们的辩解并详细记录下来,后给予说明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在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哪有把当事人对交通违法的辩解,陈述写上。
基本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你签不签名都不影响本处罚单的送达,不服的去复议去打官司 。。。。。。。。
可以说大多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不依’

平时交警都呼吁驾驶员从我做起文明驾驶,但就交警个体来说是否文明执法又可从我做起呢?
按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度指望法律改革短时间有大转变,我看不可能
但交通民警文明执法我看还是能很快做到的,
3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08:08:37 | 只看该作者
1.不知P同学有否读过或学过或是听过我国的16字法制原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还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老总同学说的“我觉得只要是执法平等,人人都会服!就是因为不平等才会出现这种LZ觉得幼稚的行为!”,居然驳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这话居然出自一个行政执法者我觉得
我斗胆请P同学以他的日常工作举例说明一下在他的心目中为啥“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
同样,我明白,这个问题也是很幼稚的。

:如果你认为这个世界上有绝对的平等,这个的确很幼稚。我的确还没幼稚到认为这个世界有绝对的平等,我想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人(也包括绝大多数的执法者)也不会认为这个世界有绝对的平等。

2.美国那么远,我确实没听说过总统车队违章给警察处罚过
但我知道美国的交通违法警察是不直接处罚的,警察只有检控权,罚不罚和怎么罚由法官说了算,只有法院才能根据交通警察的罚单注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对违法司机的处罚。
我也知道在美国一个小小的地方法院或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都可受理对总统的起诉
我更知道早在1776年美国就把“天赋人权”写进《独立宣言》

:在中国,最终的处罚决定权在法院,在美国,最终的处罚决定权也是在法院,本质上有什么不同呢?

3.近一点的在我国的HK特区,
我们的驻军,香港特首车队,国宾车队和HK警察车辆过海底隧道,过收费公路都要缴费

虽然美国,HK不是啥都好,但他们的社会制度确实尽力要给各色人等以法律权利上的平等,

结合楼主说的交通违法者求情一事,我认为是楼主法律意识不强之过,少见多怪而尔
无论从法律,法规或公安部规章或各种规范文件,都没禁止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其认可的方式理由申辩,陈述以求免除或减轻处罚,但接不接受是行政机关的事
不知大家平时有否看过,一些人被抓捕后拼命的找理由说自己曾立过功或做过对社会有益的事,以求功过相抵争取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
不知有哪个法官会像楼主一样“唯有这个理由让我眼睛一亮” “所以,我就给了一张单让她签名了。”  
法院的判决,裁定都会就是否接受功过相抵辩解写得明明白白,让被判者死个明白

现实生活中交警有那次听过我们的辩解并详细记录下来,后给予说明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在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哪有把当事人对交通违法的辩解,陈述写上。
基本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你签不签名都不影响本处罚单的送达,不服的去复议去打官司  。。。。。。。。
可以说大多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不依’

平时交警都呼吁驾驶员从我做起文明驾驶,但就交警个体来说是否文明执法又可从我做起呢?
按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度指望法律改革短时间有大转变,我看不可能
但交通民警文明执法我看还是能很快做到的,

:每个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都有权利申述,但是申述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就是个问题,当事人可以说各种理由,但是作为执法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接受申述或者不接受申述的决定。从你的观点看,不接受申述就是不文明,看来你的文明观还是很狭隘的。
35
发表于 2008-8-24 09:21:22 | 只看该作者
睇左,好长篇,两位无必要甘长情。
36
发表于 2008-8-24 09:23: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olice 于 2008-8-24 01:19 发表



我为什么不能振振有词!法与理面前,我们应该选择法,连这个问题都要问的人,本来心就虚。

若是真的,那就天下太平了.
37
发表于 2008-8-24 09:34:32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楼主发这个贴,本意应该是想感叹一下:
怎么居然有人拿是版主来求情呢?
可能楼主第一次遇到这样子的理由,觉得新鲜,拿来给大家共享,会心一笑而已。

何必谈到那么多大道理呢?

试问,对于法律的那16个字,谁又讲得清嘛?
38
发表于 2008-8-24 09:38:27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辉记,我觉得如果是他的朋友,很值得。

设身处地的为朋友着想。(可能有人会说我不够有法治思想吧)

这个社会,很多人对朋友都是有利驶到尽的。

[ 本帖最后由 chize 于 2008-8-24 09:39 编辑 ]
39
发表于 2008-8-24 10:00: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olice 于 2008-8-24 01:19 发表



我为什么不能振振有词!法与理面前,我们应该选择法,连这个问题都要问的人,本来心就虚。

那张书记还认可“抄告”呢?难道他也心虚?
40
发表于 2008-8-24 10:10:21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呢轮大家对JC太大意见啦,难得呢位LZ自动浦头,耿系会比人盘问一餐啦
41
发表于 2008-8-24 10:40:57 | 只看该作者
LZ是一位无知的JJ。拿些小人物开刀,就以为向强权挑战了!
更拿一个全球法治的典范美国说事!说美国总统的车队不会应违章给交警处罚。这恐怕是LZ想当然的吧?
记得多年前看过一篇报道是小布什的车队其中一辆车追尾了一辆民用车,而后这辆车留下来处理事故,其他车继续前进。在中国,你说会有这情况吗?别说HJT啊?就是WY出来,也就全城戒严了,封路了。你想去追他尾都不行啊,还他追你尾?真天方夜谭啊!
另美国是克林顿和实习生通奸都要上法庭的国度,可见基本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我想不出在他们那里还有什麽不平等的了。
还有我觉的LZ用police做ID本身就有点不妥,有点炫耀的意思,怕别人不知你是做那一行的?以为别人会敬畏你?真的有点无知!太天真太傻了!

[ 本帖最后由 jun-618 于 2008-8-24 10:46 编辑 ]
42
发表于 2008-8-24 10:41:0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远不是个法制社会  ,大家探讨下理想 ,倒也是轻松一刻。

大家都只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不同部分而已
43
发表于 2008-8-24 10:41:29 | 只看该作者
车网真是好笑 dff
44
发表于 2008-8-24 10:55:47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力如此强大  和他体制的高效 低耗损分不开  大家都信守一套规则  人人都尽可能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

而在中国  办点小事都要曲曲折折  效率低下 更不用说各种一刀切 或者以罚代管 现在的车主和交警关系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
45
发表于 2008-8-24 12:20:5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特色嘛,有强权无公理
46
发表于 2008-8-24 12:42:15 | 只看该作者
不小心路过。

有点感觉JC现在是弱势群体,呵呵~

老百姓也不需要振振有词,如果你是JC也不一定会做得更好,当然提提意见还是可以的。
JC同志也无需咄咄逼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些话没必要说白了。

[ 本帖最后由 游乐场 于 2008-8-24 12:45 编辑 ]
47
发表于 2008-8-24 13:04:11 | 只看该作者

惭愧,和楼主POLICE不是朋友。

原帖由 chize 于 2008-8-24 09:38 发表
对于辉记,我觉得如果是他的朋友,很值得。

设身处地的为朋友着想。(可能有人会说我不够有法治思想吧)

这个社会,很多人对朋友都是有利驶到尽的。



我和楼主只吃过一次饭,也没有好意思要楼主电话什么的。
当时是有阿忠等几个同学在场的。

我只是觉得警察也是份工作,并且和内地比起来,真的是太文明了。
在内地,湖南就开始,真黑呀。
广州的交警做得很努力,虽然不可能什么事都面面俱到,已经很不错。
48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3:36: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un-618 于 2008-8-24 10:40 发表
LZ是一位无知的JJ。拿些小人物开刀,就以为向强权挑战了!
更拿一个全球法治的典范美国说事!说美国总统的车队不会应违章给交警处罚。这恐怕是LZ想当然的吧?
记得多年前看过一篇报道是小布什的车队其中一辆车追尾 ...



哈哈,先说几个事情,看看什么叫无知。

1、做个版主就算个“人物”?也太抬举了。我是十年前就做某论坛的版主,在网上是有点特权(删帖改帖权),仅此而已。
2、追尾和违章好像是两种类型的事件吧,一个是交通事故,一个是交通违法。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有刑事豁免权,但是没有民事豁免权,也就是说,上酒楼吃饭还是要给钱的。世界就是这么不公平,有人犯罪却可以不受刑事惩罚,公平么?还要告诉你的是,2004年前,驻外美军拥有因战争罪行不受国际战犯法庭审判的豁免权,也就是杀人可以不受惩罚。平等么?美国也不象你想象的那么平等。
3、美国总统上法庭?在搜索引擎查查再说吧,小克和小莱在办公室做的事情无论是从美国法律角度看还是中国法律看都不构成犯罪。小克是在美国总统只能在参议院接受弹劾。弹劾内容是四项,没有一项是办公室内那不道德的行为。
第1条指控克林顿今夏就绯闻案向大陪审团作证时,蓄意提供虚假和误导的证词;第2条指控克林顿在琼斯民事诉讼案中向联邦法官提供了虚假和误导的证词;第3条指控克林顿妨碍司法,包括教唆莱温斯基向法庭作伪证以及串通他人隐蔽证据等;第4条指控克林顿引用行政特权抗衡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的调查,以及11月在答复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提出的涉及绯闻案的81个问题时,作了虚假误导的陈述。
普通公民是不会受参议院弹劾的,有违法嫌疑就直接上法院了,总统和平民没有区别?你看不出来哪里有不平等就去查查嘛。
4、至于ID,有人还叫比尔.盖茨呢?你真的信呀!呵呵,网名而已,太傻太天真的是谁?

[ 本帖最后由 police 于 2008-8-24 14:00 编辑 ]
49
发表于 2008-8-24 13:59:00 | 只看该作者

转一个笑话,但为何公检法被针对,应深思

一人不慎落水,大家聚而欲救之,其中一人说,落水者是公务员,大家散去一半;另一人说,是公检法人员,又散去一半;忽然有人说,是jjh的吧,大家皆散去,靠,救上来那不坑死人吗!这时又有人说,好象是sfl呀,说是迟那是快,所有的人都围了上来,而且是最初的两倍,同样的一个动作,就是往水里扔石头。^_^
50
发表于 2008-8-24 14:05: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意思是版主不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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