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回复(二少爷)的大作】
拍摄违章是否应该继续? 多看些意见,不想听你的一家之言.
2003-10-22 22:11:11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151.9.*
坚决支持!!!让那些肚子里塞满老百姓的油水但站在马路上并不雅观的家伙们下岗!
2003-10-21 15:03:21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88.2.*
这是今年司法考试的考题啊!最后一题,三十多分!去看看中国普法网上的评论吧,考生都要气死了!!!
2003-10-21 14:23:21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21.14.127.*
这个问题有必要讨论吗?就如同抓小偷是警察的工作,如果大家都抱这个观点,你们说这个世界将是怎样的一个世界?!
2003-10-20 23:49:55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9.159.153.*
问题太多,,比如说警察会不会安排一些自己的下线去干这行提取佣金?
2003-10-20 17:26:19 网友:luokiss 发表评论 IP:218.88.237.*
我看那天他的糗事交给别人拍下来。他比谁都跳得高,哪能是不是人都能跑出去乱拍
2003-10-20 10:28:32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51.95.*
不光是交通,应该是各项违法的行为!!!鼓励群众监督!拥护群众监督!
2003-10-20 10:24:54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51.95.*
只要交管部门能够杜绝伪造的,就应该大力提倡群众举报,在我们现在自觉性还比较差的社会中,我想这样是很有效的!
2003-10-19 22:21:41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235.136.*
拍拍拍,拍TMD的屁。
纯数造就不劳而获的傻B
2003-10-19 15:09:57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26.250.*
办法虽好,但对那些特权车是否也能按"照”处罚?如不能,此法岂不是只给老百姓定的!
2003-10-19 12:07:10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9.141.19.*
大家要知道,处罚权还是在交警, 拍摄只是举证罢了,你不可能有处罚权.就象举报贪污受贿,杀人放火等等一样.
国家权力不可能给你的. 它可以接受你的举报,也可以不接受.不是你作主哦
2003-10-19 12:02:12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9.141.19.*
支持!,应让下岗职工去做,增加就业.
2003-10-19 10:16:33 网友:富贵闲人1 发表评论 IP:211.84.209.*
为什么不让大家自己管理自己?要知道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拍照自己既有好处,又可以让交通变好,何乐而不为呢?现在当官的贪污,因为他们有权,如今把权给我们劳动人民了,我们为什么不好好利用呢?为国家,为人民办点好事呢?我觉得在街头拍照的人正是有责任感,有主人翁精神!!
2003-10-19 05:26:5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81.227.205.*
喜欢偷拍的人,人品一定有问题!更别说靠此赚钱!
2003-10-19 05:21:55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81.227.205.*
自私自利!谁想去把广州的路桥、交通标志设计、建设的更合理,行人不穿机动车道,交通灯联动,别老是红灯; 多从设施建设角度去方便司机,方便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出发,才真正是为民造福;
别总想着从别人身上赚钱装进自己的腰包!
2003-10-18 23:31:19 网友:sy968 发表评论 IP:61.183.215.*
举双手双脚赞成,绝世英明的好办法,诸位以为他们都是些好治的主儿啊!
2003-10-18 20:25:55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109.158.*
侵犯公民权益,不知哪个sb想出来的馊主意。
2003-10-18 20:11:54 网友:cgf233101 发表评论 IP:221.192.221.*
如果把拍违章的精神用到拍贪污受贿上那中国才是一个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全国上下齐欢呼
2003-10-18 16:24:09 网友:lxy187 发表评论 IP:61.51.114.*
交管部门允许公民拍照,并以每张20元奖励,属于买卖证据,滥用行政职权,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要守法,作为执法者,更应该守法
2003-10-17 22:34:47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19.80.*
主意虽好,并非长久之事。标本兼治,方为上策!
2003-10-17 22:08:54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141.227.*
坚决支持!
2003-10-17 11:35:52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02.127.48.*
害人不浅啊。
2003-10-17 11:34:01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02.127.48.*
广州市治理城市交通的“高招”,居然翻版进入国家司法考试的第八题,真是世事难料啊!而且分数高达30分!
2003-10-17 10:46:2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20.53.*
坚决反对!!这只会使我们的交警身体越来越胖,越来越懒。真不知是谁想出这个绝无仅有的馊主意
2003-10-17 08:44:06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21.5.112.*
拍摄人员必须在违章行为发生后的5日内将拍摄的照片提交给违章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不接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