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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o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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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约炮 ,判决书论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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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01:22:08 | 只看该作者
柯林 发表于 2016-9-5 22:42
我愿意相信楼主说的是真,但是看了判决书所述的“被害人”证据、证词,也是非常的完美,就算是一审判决, ...

左上臂的伤是这样陈述的,他用一只手把我双手压在头顶,用另一只手脱我裤子时咬的。事实证明此刻是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咬到的,男方说是做完之后,聊到其前男友时咬的,做完之后,女方还枕着男方胳膊睡觉?自述男方并没有殴打和恐吓她,后面的陈述又加了恐吓上去?女方没有任何衣服破损和任何伤痕,外阴也正常,无红肿破损!暴力证据在哪里?女方为何说谎?
52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01:37:44 | 只看该作者
二少爷 发表于 2016-9-5 16:49
就这件事的证据来说,我个人觉得你有些执着!

正如好多人所说的,当时应该花钱销灾!无论是给条女或给 ...

我从广州下去,在了解情况的时候,我弟打了个电话给我,我问他是不是仙人跳,他说是。而且联系上女方,女方开口要钱,而且要提价,我就知道应该不是强奸了。后面接触到案卷,就更清楚了。不是钱的问题,是司法公正的问题!今天又有人死在法院门口了,不明不白的。
你或者身边的亲人没有经历过,你是不会懂得!或是杨佳,孙志刚,唐慧!

点评

甘你点解吴录音取证?  发表于 2016-9-14 23:12
53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01:45:14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5 13:27
女的以为男的是早上8点上班,谁知道男的上4点的早班,酒一醒,发觉女的不在,就跑去上班了,而后还给女方 ...

面子,闺蜜压力!
54
发表于 2016-9-6 01:50: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呵呵,lz真执着!觉得司法不公可马上提出申诉!全国之大,出了杨佳案,唐慧案,并不代表你亲人的就是冤案。还是那句话,公检法没冤没仇不会随便联手委屈一个人。况且这也是非常小的案,硬办出来相关人员也得不到什么好处!

点评

那么,聂树斌,呼格,陈满呢?有仇有怨么? 相比之下,广州是个很包容和善的城市,素质也比较高些,从开车就可以看出来。你是幸福的,不代表其他人是幸福的。  发表于 2016-9-6 11:37
55
发表于 2016-9-6 10:44:35 | 只看该作者
最重要系證據不利。難呀!只能祝福好運了。
56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1:47:30 | 只看该作者
嘿蛋蛋爆了 发表于 2016-9-6 10:44
最重要系證據不利。難呀!只能祝福好運了。

证据?根本就没有证据,证人的证词只能证明水管断掉的事实,而不足以作为是女方反抗的证据。是不是女方在发现男方走后,洗澡时故意扯断的?连咬伤的情节都能编,嫁祸这个也不出奇了。她的所有供词都是不合逻辑和矛盾的,仅凭此来判强奸肯定是片面和主观的。要综合全案来分析是不是违背女方意愿。
57
发表于 2016-9-6 12:04:4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还有申诉机会 应该请这方面有经验律师

点评

谢谢。准备找个有正义感的律师。  发表于 2016-9-6 16:41
58
发表于 2016-9-6 12:12: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6 11:47
证据?根本就没有证据,证人的证词只能证明水管断掉的事实,而不足以作为是女方反抗的证据。是不是女方在 ...

与其有时间在这里和大家论证,不如捉紧时间找关系救人,这里其实没人可以帮你,除了看热闹

点评

真的没有去想怎么救人,捞人。 因为不是死刑,如果是死刑,那就是血仇! 我其实就想打破潜规则!过些天整理后,会爆料出来的。谢谢。  发表于 2016-9-6 16:52
59
发表于 2016-9-6 12:19:43 | 只看该作者
228 发表于 2016-9-3 17:02
我以前普法学习到的知识就系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就系强奸的

法律有这条的!但好像判决书没突出这点!
60
发表于 2016-9-6 12:21:04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6 01:22
左上臂的伤是这样陈述的,他用一只手把我双手压在头顶,用另一只手脱我裤子时咬的。事实证明此刻是无论如 ...

我愿意相信原本是约炮,不过从第二天下午开始,一切都变了,所有的陈述和证据链都坐实,利于“被害人”,而且都是不可能推翻,除非出的是假证据,假证人。至于LZ或者亲戚所述不合理、不可能、、、不要说办此类案子无数的公检法会认为不值一驳,我都会认为这是LZ的主观推论和判断,比如左上臂伤痕,,事实证明此刻无论如何不可能咬到-----怎么证明?这不是静态画面,是动态的!想想体育课的仰卧起坐或者A片,完全可能咬到,又比如女方上衣没有,,外阴也,,----这能说明不是强奸吗?需知法官见识多我们常人几百几千倍啊
就算是约炮,事后只要女方反悔,99.9%的可能都会被判强奸。
61
发表于 2016-9-6 12:26:59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6 11:47
证据?根本就没有证据,证人的证词只能证明水管断掉的事实,而不足以作为是女方反抗的证据。是不是女方在 ...

判决书上说的阴道拭子、内裤、外裤是作出来的假物证?

点评

谢谢,那这样说,戴套就不算强奸了?  发表于 2016-9-6 18:16
62
发表于 2016-9-6 12:30:07 | 只看该作者
703 发表于 2016-9-6 12:19
法律有这条的!但好像判决书没突出这点!

14岁以下,不包括满14岁
63
 楼主| 发表于 2016-9-6 17:16:51 | 只看该作者
柯林 发表于 2016-9-6 12:21
我愿意相信原本是约炮,不过从第二天下午开始,一切都变了,所有的陈述和证据链都坐实,利于“被害人”, ...

谢谢!
你可以试一下,用一只手抓住另一个人的双手,并压在头顶,用另一只手去脱其裤子,而且是压得无法动弹的,怎么去咬的到手臂外侧(肱二头肌处)?第一次的口供,本来是写“用两只手抓住我的双手压在头顶,用另只手去脱去我的外裤和内裤的,”
一,笔录中把两只手改成了一只手,
二,QQ聊天和监控中,女方穿的是超短裙,根本不是裤子。
三,第二天,女方就变成了,他要亲我时,手刚好在她嘴边。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被害人做笔录是没有录像的。这样,只有办案人员处知道,报案人是否在编造故事。
64
发表于 2016-9-6 23:07:38 | 只看该作者
认定最重要要件看是否有暴力,是否有性侵犯。全部都有
这个四年,当是买个教训。不过不值得,以后严重影响工作,贷款,出国。
如果当时钱可以解决,无论多少都给,钱财身外物
65
发表于 2016-9-7 00:49:25 | 只看该作者
约炮一定要留下记录,记得之前天涯一个教育帖子,说一定要带着女的去美宜佳,711这样的便利店买套;或者乘坐有监控的电梯时,将避孕套交给女的拿着;或者短信微信聊天中,要问个女:“等下在一起,你想我要你几次。。。等等”

不过都要安心生活工作为好,为了家庭,为了以后,请勿约炮!!

为楼主的亲人感到惋惜,但木已成舟,个人觉得这个和聂树斌,呼格,陈满案,有实质性的区别;这是强J,说白了,人证,物证都有;不好推翻。
说的再直接一点,他的确射了,估计还是内射;
翻盘的机会1%
66
发表于 2016-9-7 09:28:57 | 只看该作者
这份刑事裁定书上错字百出,更夸张的是:居然硬生生弄多了一名被告人(实为证人林某-旅店杂工)。法律文书都如此不严谨,换成是欧美单单这份裁定书就可以推翻整件事了。

不过话讲番转头,哩个男嘅认真......想,咪去打救啲失足妇女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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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6-9-7 11:53:42 | 只看该作者
cao8881 发表于 2016-9-5 13:14
是女方主动约男方去溜冰,然后以脚痛让阿民送去旅馆,男方开始是不愿意的,女方以请吃宵夜极力让男方去, ...

这段我觉得也很不合逻辑:

"是女方主动约男方去溜冰,然后以脚痛让阿民送去旅馆,男方开始是不愿意的"
69
发表于 2016-9-8 01:24:43 | 只看该作者
一般强奸案本朝都是以苦主女方为得益者,换句话说凡约炮没证明自己是和对方有恋爱关系,或者包养卖买关系,当女方出于某种动机去举报你,基本上可以按强奸行为立案。不要扯什么女方没外伤自愿勾引的证据,重点是法庭共识认可女性弱者受到侵害的心理反应,在惊吓中会被动性产生意识麻木,烈女忽略不计,所以多数案例女性两天后报警都是有效受理的原因之一,要清楚现有法律在性问题上都是倾向保护女性为重。楼主此案翻案机会不大,因为我国没有陪审团机制,除非上层帮拖或举证到仙人跳的铁证。
70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6:53:23 | 只看该作者
迷雾透视 发表于 2016-9-8 01:24
一般强奸案本朝都是以苦主女方为得益者,换句话说凡约炮没证明自己是和对方有恋爱关系,或者包养卖买关系, ...

谢谢,现在的未成年真恐怖。
71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7:04:17 | 只看该作者
避风港 发表于 2016-9-7 00:49
约炮一定要留下记录,记得之前天涯一个教育帖子,说一定要带着女的去美宜佳,711这样的便利店买套;或者乘 ...

谢谢,
那些是强奸杀人案,两条人命,关注点多。于此区别是这个被害人没有死而已。
内射,外射于强奸是两码事,强奸的重点是,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
72
发表于 2016-9-8 17:22: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白云山 于 2016-9-8 17:24 编辑

楼主有点执着,可能平时为人很正直,觉得自己的兄弟不是犯太大的事,不愿意花钱挡灾,其实这个案子,真的是一个小案件,但工、检、发部门,可能就会抓住这个机会收钱,你不愿给,可能就会故意刁难。可能当时花点小钱,结果会有大不同。有纯属个人推测。
73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7:41:32 | 只看该作者
jetpower 发表于 2016-9-7 09:28
这份刑事裁定书上错字百出,更夸张的是:居然硬生生弄多了一名被告人(实为证人林某-旅店杂工)。法律文书 ...

十分感谢。我还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
    我想推进的也是“疑罪从无”的概念。但现状是,只要是被抓的嫌疑人,不管是不是真正的罪犯,打都打的你认罪,有如呼格,聂树斌,陈满,现在进不了,一般不会刑讯逼供了,偏远地区肯定还是存在的。此案,人一抓,经过两次退查,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证据不足,但是,他们要证明的是,他们不会抓错人,然后就查我们家属,通知家属,施压,提出可以帮忙找到女方出谅解书。出谅解书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公检法的动机就是,我们不会抓错人的!我有录音,过几天,我了解下风险再上传到网上。
    QQ聊天表明,女方下午17时约男去溜冰,刚刚开始说有三四个女孩子,其实只有她一个,也不肯去常去的溜冰场,而后,因男上班,21.00才到,一会,女方就说脚痛,在旁边聊天,两人21.40开车离开溜冰场,我弟只肯送去地铁站,女方不下车,男提出在附近开房给她住,没有成功开房的原因,女方说是不安全,男的说是女的没有带身份证。从后来女方拿身份证上网的情节来看,显然男方的解释比较合情理。女方提出让男的开车送去10里外的旅馆,男方也犹豫了很久,送去一起宵夜喝酒,然后,酒后乱性。
74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8:00:48 | 只看该作者
白云山 发表于 2016-9-8 17:22
楼主有点执着,可能平时为人很正直,觉得自己的兄弟不是犯太大的事,不愿意花钱挡灾,其实这个案子,真的是 ...

十分感谢!您说对了一半,我不是不愿意为兄弟花钱。而是不愿意为一件臭事花钱!他是成人,应该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从一开始我就不认为是件坏事,反而是件好事!不管怎样,对他的人生都是一个警醒!以后的路才会走的更稳更正!
  真正的希望还是在80后,没有经过社会污染的这些真正高学历的人。不过,都是些基层的办事人员。他们进去要签5年的合同!公安的素质是最低的。包括学历,更不用说他们请的短工了!
75
发表于 2016-9-8 18:13:46 | 只看该作者
我想楼主个人崇尚英美法系的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可惜天朝无法实现这个司法观点,当初还是应该按照天朝的规则办事可能已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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