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hege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喜讯--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黄埔交警被刑拘!!!

[复制链接]
26
发表于 2009-7-2 17:32: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穗城戴维 于 2009-7-2 15:39 发表
证据已经是不存在了,够胆猜测:拘几天,平平民愤,出来换个岗位,继续上班

这个估计是其中之一 比较符合现时社会  要不就彻底没了
27
发表于 2009-7-2 17:53:04 | 只看该作者
好多人都想得那么天真烂漫!
你试下进来警队,喝酒开车,不管有冇事故还是死人,纯粹酒后驾车被抓到,你试下!上个月市局办公室副主任酒后欲驾车(注意,是未形成驾车事实,被督察督到)都被督到,马上降职处理!
所以你们不要想那么天真烂漫,有本事你试下,呵呵~太天真了!就算你是个官,都大把人候住你的位,等你行差搭错,落井下石砌死你!所以你们不要那么天真了~
28
发表于 2009-7-2 18:12:07 | 只看该作者
我只对原文的作者名字有点感兴趣,
龚宣,应该是“公宣”的谐音,公安局宣传科的意思,对外为以“龚宣”署名的“虚拟通讯员”ID。
类似情况的,还有,通讯员穗法宣(广州市法制宣传科),通讯员粤法宣(广东省政府法制宣传科、处)等,实际上并没有这个人,也算是中国文字的特色了。
29
发表于 2009-7-2 18:33:04 | 只看该作者
能看到关在拘留所的视频吗?
是在拘留所拘留还是在家隔离呢?
30
发表于 2009-7-2 18:48: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rist 于 2009-7-2 13:40 发表
很多事情我们也不了解吧,所以不好妄论
撇开事故而言,现在很多电动车,行人根本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机动车抢道,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其实机动车驾驶员才是弱势啊!撞死一个人,广州最高可以赔付到76万,你一 ...


同意中
31
发表于 2009-7-2 19:00:50 |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系正常的,何来喜讯?????????????????
32
发表于 2009-7-2 19:37:11 | 只看该作者
东山区人民发来贺电!!!!


如果没有网络,没有敢于直言的媒体(其实应该讲出位吸引眼球的媒体),事件会如何???
33
发表于 2009-7-2 22:21:39 |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两位交警
这辈子算是全完了
34
发表于 2009-7-2 23: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两广总督 于 2-7-2009 22:21 发表
"的两位交警
这辈子算是全完了

可怜?可怜个屁!这是咎由自取,上梁不正下梁歪,身为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帮垃圾早就应该下岗了,根本不配穿那身上的警服也对不起身上的警服。
35
发表于 2009-7-2 23:37:09 | 只看该作者
痛快!!!!!!!!
36
发表于 2009-7-3 00:21: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ge 于 2009-7-2 17:31 发表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x 2
37
发表于 2009-7-3 00:32:4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x 3 [/quote]

可怜?可怜个屁!这是咎由自取,上梁不正下梁歪,身为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帮垃圾早就应该下岗了,根本不配穿那身上的警服也对不起身上的警服。
X 2

那是机动与非机动混合车道,撞了不能白撞.除了高速公路都是以人为本.这是法律
38
发表于 2009-7-3 01:16:27 | 只看该作者
无后台, 公事公办。
39
发表于 2009-7-3 01:35:44 | 只看该作者
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好似不只是渎职那么简单,明知对方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帮助其毁灭酒后驾车甚至是醉酒驾车证据,应该还有包庇罪吧。
40
发表于 2009-7-3 09:19:25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很强大,也没有办法罗.
41
发表于 2009-7-3 09:22:53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我们不妨自己也检讨一下,如果万一是自己碰上了这种倒霉的事 ,是否也希望来个熟人或自己友来处理呢?为什么呢?。。。我真希望可以认识点垃圾,唉。。可惜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阵风七级 于 2009-7-3 09:24 编辑 ]
42
发表于 2009-7-3 09:31:21 | 只看该作者
独霸一执行什么互联网,什么媒体爆野都无用!
43
发表于 2009-7-3 10:30:09 | 只看该作者
我几时都认为今次事件应该分开两边看:
1.这位交警醉酒驾车应该罚,知法犯法更应重罚!执勤交警徇私舞弊,一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2.受害者违规驾驶电动车上路,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是否要让别人为他的错误行为埋单?

按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我拿着把刀走在路上,一个人冲过来撞到了刀上,死了!按现在的交通法精神,我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负主要责任。受害者应为被动被杀,负次要责任。
个人觉得比较荒唐!
44
发表于 2009-7-3 10:44: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rist 于 2009-7-2 17:53 发表
好多人都想得那么天真烂漫!
你试下进来警队,喝酒开车,不管有冇事故还是死人,纯粹酒后驾车被抓到,你试下!上个月市局办公室副主任酒后欲驾车(注意,是未形成驾车事实,被督察督到)都被督到,马上降职处理!
...


哦,真是难为"你们"公务员了,原来这么难当啊,那为什么还那么多人削尖了脑袋要考公务员啊,当了后又打死不原意挪开位置啊,他们真是傻呀,是不是?!

这是代表"你们"公务员讲话还是代表"我们"老百姓讲话?
45
发表于 2009-7-3 11:30:52 | 只看该作者
累死两名街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车迷网 ( 粤ICP备10225138号 )

GMT+8, 2025-2-28 18:02 , Processed in 0.055623 second(s), 14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 2001-2007 车迷网 所有内容 版权所有
网页风格制作: 虫虫 技术支持: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