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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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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顺德女士驾车搞劫匪事件!有感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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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3-31 09:39:4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顺德老乡受到抢劫迫害,然后在未离开视线范围内进行驾车反抢这一过程,应该理解为同一事件。
打一比方: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正在进行时),为制止对方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那这就是正当防卫。
这案件的性质与楼主所提的N种可能,没有可比性。

[ 本帖最后由 二少爷 于 2009-3-31 09:51 编辑 ]
27
发表于 2009-3-31 09:42:03 | 只看该作者
两件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楼主把他们强扭在一起,你还是洗洗睡吧?太无聊了。dff dff
28
发表于 2009-3-31 09:45:07 | 只看该作者
顺德女士驾车撞劫匪一案中,该女士行使的是正当防卫的无限(无过当)防卫权。
    正如19楼TX文中所言“无限防卫权: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无限防卫权是严格限定范围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只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外的犯罪行为不能适用);防卫对象只能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
    所以顺德女士驾车撞劫匪一案中,法官认定罪犯的抢劫行为未实施终了(也就是还属“正在进行”),而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犯罪,顺德女士是依法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

[ 本帖最后由 艾斯达 于 2009-3-31 09:46 编辑 ]
29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23:41:2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呢个我都认同!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正在进行时),为制止对方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那这就是正当防卫”————我都认同!

但呢单野是人家已经抢完了,逃走的时候被事主撞啵,就===“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已经杀完),朋友为了抓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甘都算是正当防卫?
30
发表于 2009-4-2 10:40: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你还欠我一顿二郎田鸡
31
发表于 2009-4-2 13:04: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词不达意,举的例子风马牛不相及,解释得例子,又和案情完全无关。判断为两种原因

1、楼主主观意识不良,故意搞浑水,想把一件很清晰明确的事情给搅黄了。
2、楼主客观上水平不高,所以对于案情的理解和其他事物的判断,理解不清,愚不可及,不足以辩。

兼且,楼主骂人在先,分明对不起自己开的帖子,缺乏应有的风范和一般的论坛规律。建议楼主必须向全体跟帖(包括看本贴)的人道歉。
32
发表于 2009-4-2 13:30: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4-1 23:41 发表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呢个我都认同!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 ...

---------------抬杠了是吧!拿到你还要摸摸你朋友有没有呼吸才去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无聊!
33
发表于 2009-4-2 14:1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楼 的帖子

“愚不可及”,评价得相当贴切。这样的垃圾帖,不应该顶不应该回复,让它石沉大海吧!
象LZ这样,不如花一点点的时间,花一点点的金钱到书店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学习一下,理解一下,比在这里胡言乱语、浪费论坛资源实在得多,聪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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