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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发心灵鸡汤,......超速50%以下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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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4 12:1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02-25
为了方便市民就近办理各项业务,交警今年也将增加多项就近办理的事项。一是市民可就近选择辖区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对全市范围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不服的进行申诉,并提交有关材料,无需再跑到交通违法发生地所在的辖区大队进行申诉。二是推出网上申诉。对六种情形之一的,群众可以通过网上申诉方式,获得及时办理并回复。

1、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2、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3、同一宗违法行为被重复处罚的(如违停);
4、已过户或通过年检的机动车此前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5、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20%以下的。

对后面两种情形,徐炜解释,我市对这两种情况的超速,原则上是不处罚的,因此市民如果被误拍,可以网上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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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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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4 12:37:55 | 只看该作者
深圳的。。。。
板凳
发表于 2014-3-4 12:52:10 | 只看该作者
唉。…。…。………
深圳的
地板
发表于 2014-3-4 16:42:55 | 只看该作者
谁能考证这个指导意见的真实性吗?只在甘肃的交警网上查到有。

公安部交管局〔2013〕455 号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455 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ZF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三、完善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程序。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电子监控设备管理”模块录入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地点、所在地道路类型、限速值、检测有效起止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各交警总队要组织本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全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相关情况录入综合应用平台。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四、严格执行证据标准。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五、规范违法行为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比对交通违法证据资料,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等信息,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处理中型以上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号)要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六、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
(一)道路设计速度;
(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
(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
(四)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
(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上述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道路限速值的投诉意见多的,应当及时调研论证,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调整。涉及其他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值需要调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前,暂不进行测速。

[ 本帖最后由 番茄炒蛋 于 2014-3-4 16:51 编辑 ]
地下室
发表于 2014-3-4 17:13:18 | 只看该作者
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6
发表于 2014-3-4 20:31:23 | 只看该作者
新窖路行72被罚的飘过....
7
发表于 2014-3-5 01:09:56 | 只看该作者
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市区内的马路算公路吗,关键看这里公路的定义了。东风路算公路吗
8
发表于 2014-3-5 08:23:27 | 只看该作者
所以这个文件是一个"指导意见",解释权在当地的交管部门手里。

深圳的已经解释了,广州的还在装死,这指导意见真执行了,得少不少收入啊。
9
发表于 2014-3-5 08:54:21 | 只看该作者
不多罚些,jc叔叔哪有钱发奖金,就当眼瞎了看不见
10
发表于 2014-3-5 09:04:04 | 只看该作者
是一个"指导意见",解释权在当地的交管部门手里。
11
发表于 2014-3-5 09:09: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番茄炒蛋 于 2014-3-5 08:23 发表
所以这个文件是一个"指导意见",解释权在当地的交管部门手里。

深圳的已经解释了,广州的还在装死,这指导意见真执行了,得少不少收入啊。


广州在装盲
12
发表于 2014-3-5 12:42:4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全国都在“打虎”,惟独广东风平浪静。这是不是暴风雨的前兆?广州公安系统会不会打死几只苍蝇呢?也许这些苍蝇现在顾不上这些了,他们正忙在做垂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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