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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询问!!望车仔网专业人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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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9 14:2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在2010年5月在广州荔湾区芳村租下一个30平方街铺,当时同业主签下五年合同(手续齐备)并于当月申领营业执照,本着有5年合约在手所以装修投入接近12万还未计什么三按一租领牌费等等.
         问题特然糸2011年3月发生变化,中*银行作为新业主来通知原业主以出售整层物业并在3月办理转让过户,并且中*银行要我在近期搬出(不作一分钱补偿,话不认同租约,银行话有权强制清场),我询问过有关律师答复糸1.我租约在先银行买卖在后,应糸属业主违约.2.本着买卖不破租约新业主应糸继续履行旧约. 呢个糸正常途径属于我合法权益.
         但银行一直不理睬我正常诉求,并且发出通知话无需要法律途径就要在15号前强制清场,我觉得无比愤怒!!!!!!!
我以正常途径走路以觉得无希望, 最后只能问大家如在铺放上煤气瓶同木棍这样保护私人财产应否可行??另请问这种事有无更好途径挽回损失??
          此事绝对本人所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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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1-5-11 16:45: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打手宏狼 于 2011-5-10 01:50 发表
我都要求吾高只要返合同写的两样.违约金同12万装修费除去一年拆旧的余额,一分都无要多,讵个扑街都吾想比

你就应该狮子开大个口,要巨赔100几十万至得,依家D友个个欺软怕硬.巨见你林林地就更系唔苏你啦.
另lz座驾系未0***T白切啊
61
发表于 2011-5-10 17:20:26 | 只看该作者
慰问lz,学习了,关注事态发展
60
发表于 2011-5-10 15:17:4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亲身经历:04年,我租了一个档,业主那个档就是抵押给了工行,当时去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租赁合同时,就要出具银行同意出租的证明.后来,业主就带同我一起去工行办理,工行一定要我(承租人)在他们的此物业已抵押的告知书上签名才肯出那份证明.而且还要合同留底.
59
发表于 2011-5-10 14:35:34 | 只看该作者
1、原业主不愿意赔偿损失,承租人想追究的,只能打官司。
2、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对该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无任何影响的。即在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下,业主出租房屋实际上是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的,银行同意出租与否,都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因此和出租屋管理部门无任何关系。
3、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中,对于抵押人(原业主)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原业主)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抵押人(原业主)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告知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58
发表于 2011-5-10 13:58:52 | 只看该作者
围观慰问LZ
57
发表于 2011-5-10 13:33: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源水 于 2011-5-10 13:30 发表
两手准备吧
建议楼主尽快操作



其实楼主现在尽快要做的就是找法院认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评估.费事比人打死狗讲价.
56
发表于 2011-5-10 13:31:34 | 只看该作者
收藏一下, 对付加下呢个乱世,会有用。
55
发表于 2011-5-10 13:30:26 | 只看该作者
两手准备吧
建议楼主尽快操作
54
发表于 2011-5-10 13:12: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状 于 2011-5-10 12:49 发表
1、如果原业主在出租给你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即先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再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例外。
2、对上面情况,是否曾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对此 ...



楼主不是说不给他们收回,是想他们赔偿损失.现在是业主不想赔偿损失.回应你的2.怎么没关?出租屋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要鉴别出租人所出租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当初知道此商铺业主已抵押押给银行,楼主也可能不承租或不会投入巨资装修了.这是间接造成楼主损失之一.

[ 本帖最后由 老江 于 2011-5-10 13:42 编辑 ]
53
发表于 2011-5-10 12:49:06 | 只看该作者
1、如果原业主在出租给你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即先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再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例外。
2、对上面情况,是否曾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对此是无任何影响的。
3、银行不能自行强制清场。
4、你与原业主的租赁合同有效,你可以主张违约请求权。
52
发表于 2011-5-10 11:55:09 | 只看该作者
法理在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原属有效且因期限未满而仍将有效。这样,当出租人将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
51
发表于 2011-5-10 11:12:38 | 只看该作者
车网强大
50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1:06: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眼镜辉 于 2011-5-10 10:11 发表
刚才已经看过帖子了。无论如何先谢谢各位同学的信任 (顺便声明我不是南粤评估公司的,是原来工行下面的银信评估公司,呵呵),刚昨晚找车网SUNNY和另外一个跟打手宏狼有类似维权遭遇的TX吃饭(他在合一国际 ...

多谢辉哥,现在基本方向都明,多谢各位补上专业课,对方约协商,所以交由律师协商一次,如果对方硬来都预埋讵,反正正路照行硬来都找到应对, 搞店好好请大家好好吹下水
49
发表于 2011-5-10 10:11:47 | 只看该作者
刚才已经看过帖子了。无论如何先谢谢各位同学的信任 (顺便声明我不是南粤评估公司的,是原来工行下面的银信评估公司,呵呵),刚昨晚找车网SUNNY和另外一个跟打手宏狼有类似维权遭遇的TX吃饭(他在合一国际开档口,也碰到未到租期就给大承租商逼迁的),后来他就请律师和评估公司(他也找过我,后来我去时其他档口找了另外一家白云区法院有备案资质的评估公司在评估,所以我就没有参与进去,不过没所谓的,不管找谁评估反正能帮到维权就行),甚至后来还请新快报的记者报道此事,昨晚我问近况估计有个比较好的结局。所以,打手宏狼可以学学一下,如有必要可以咨询我(我已经在车迷通里留有我的联系手机了),并真诚希望你维权成功!
48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2:14: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野蛮男友 于 2011-5-10 02:11 发表


稳车网眼镜辉,距系南粤评估公司。如果距搞5掂,我可以介绍几间俾你。

记低先
47
发表于 2011-5-10 02:11: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打手宏狼 于 2011-5-10 01:53 发表

呢位同学讲的评估公司糸米德政路/仓边路有得找到?


稳车网眼镜辉,距系南粤评估公司。如果距搞5掂,我可以介绍几间俾你。
46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1:53: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野蛮男友 于 2011-5-10 01:33 发表
以上“老江”说的全对。

像似同行 很多人会忽略租凭登记备案这环节能保证自己的权力。评估一定要赶快做。

呢位同学讲的评估公司糸米德政路/仓边路有得找到?
45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1:50:11 | 只看该作者
我都要求吾高只要返合同写的两样.违约金同12万装修费除去一年拆旧的余额,一分都无要多,讵个扑街都吾想比
4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1:44: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江 于 2011-5-10 01:32 发表


你不敢去告,是不是你自己也有不着的地方啊?是的话就..........祝你好运了!

我的不着睇来糸被原业主满骗!我都系新业主通知先去查个扑街,跟住先知物业以押比银行, 呢点卖血都告讵斯骗
43
发表于 2011-5-10 01:38: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野蛮男友 于 2011-5-10 01:33 发表
以上“老江”说的全对。

像似同行 很多人会忽略租凭登记备案这环节能保证自己的权力。评估一定要赶快做。


我不是你的同行.只不过帮很多亲戚办过这些手续,知道DD .
42
发表于 2011-5-10 01:38: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打手宏狼 于 2011-5-10 01:29 发表

唉!!!我都有敢冲动过,但糸手停口停边可能停晒地野去告人啊,丨当交学费!!平时忙到得春节先去旅游, 又鬼知地扑街敢黑心咩(成千万身家连十万八万都吾想赔)


先得千万身家,我见好多拿住过亿物业,但个个都系响银行超贷。低价买物业,爆银行肥自己荷包。
41
发表于 2011-5-10 01:33:54 | 只看该作者
以上“老江”说的全对。

像似同行 很多人会忽略租凭登记备案这环节能保证自己的权力。评估一定要赶快做。
40
发表于 2011-5-10 01:32: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打手宏狼 于 2011-5-10 01:29 发表

唉!!!我都有敢冲动过,但糸手停口停边可能停晒地野去告人啊,丨当交学费!!平时忙到得春节先去旅游, 又鬼知地扑街敢黑心咩(成千万身家连十万八万都吾想赔)


你不敢去告,是不是你自己也有不着的地方啊?是的话就..........祝你好运了!
39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1:32:05 | 只看该作者
总之多谢同学各位敢夜吾训指教!!无言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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