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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黄埔交警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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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2:4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警方通报:“6.28”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刑事拘留

龚宣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7月2日)向媒体通报,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证实6月28日凌晨发生在黄埔区石化路的交通事故,是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日,范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警方同时表示,将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规定,对肇事民警进行处理。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广州警方迅速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从120急救中心记录了解到,6月28日凌晨2时30分事故发生后,范某于2时37分拨打120请求救护车到场,随后救护车将伤者接走。通过调取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的视频监控图像显示,3时05分,范某在医院为伤者交纳有关抢救费用。

在接到该起交通事故的报警后,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于凌晨3时05分赶到事故现场,由于现场只有肇事的机动车和无牌电动车,无法确认机动车的驾驶人。在获悉伤者已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民警即赶到医院了解伤者的伤情,并向医院开具《抢救通知书》。

广州警方指出,在处理这宗交通事故过程中,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调查。为依法公正处理事故,公安机关将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也已派出工作组,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血液进行酒精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

警方表示,对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对此起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客观、公正进行处理。




2009-07-02

http://www.gzjd.gov.cn/pub/index_jsp_catid_14_154_id_50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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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09-7-3 11:30:52 | 只看该作者
累死两名街坊!!
44
发表于 2009-7-3 10:44: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rist 于 2009-7-2 17:53 发表
好多人都想得那么天真烂漫!
你试下进来警队,喝酒开车,不管有冇事故还是死人,纯粹酒后驾车被抓到,你试下!上个月市局办公室副主任酒后欲驾车(注意,是未形成驾车事实,被督察督到)都被督到,马上降职处理!
...


哦,真是难为"你们"公务员了,原来这么难当啊,那为什么还那么多人削尖了脑袋要考公务员啊,当了后又打死不原意挪开位置啊,他们真是傻呀,是不是?!

这是代表"你们"公务员讲话还是代表"我们"老百姓讲话?
43
发表于 2009-7-3 10:30:09 | 只看该作者
我几时都认为今次事件应该分开两边看:
1.这位交警醉酒驾车应该罚,知法犯法更应重罚!执勤交警徇私舞弊,一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2.受害者违规驾驶电动车上路,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是否要让别人为他的错误行为埋单?

按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我拿着把刀走在路上,一个人冲过来撞到了刀上,死了!按现在的交通法精神,我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负主要责任。受害者应为被动被杀,负次要责任。
个人觉得比较荒唐!
42
发表于 2009-7-3 09:31:21 | 只看该作者
独霸一执行什么互联网,什么媒体爆野都无用!
41
发表于 2009-7-3 09:22:53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我们不妨自己也检讨一下,如果万一是自己碰上了这种倒霉的事 ,是否也希望来个熟人或自己友来处理呢?为什么呢?。。。我真希望可以认识点垃圾,唉。。可惜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阵风七级 于 2009-7-3 09:24 编辑 ]
40
发表于 2009-7-3 09:19:25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很强大,也没有办法罗.
39
发表于 2009-7-3 01:35:44 | 只看该作者
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好似不只是渎职那么简单,明知对方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帮助其毁灭酒后驾车甚至是醉酒驾车证据,应该还有包庇罪吧。
38
发表于 2009-7-3 01:16:27 | 只看该作者
无后台, 公事公办。
37
发表于 2009-7-3 00:32:4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x 3 [/quote]

可怜?可怜个屁!这是咎由自取,上梁不正下梁歪,身为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帮垃圾早就应该下岗了,根本不配穿那身上的警服也对不起身上的警服。
X 2

那是机动与非机动混合车道,撞了不能白撞.除了高速公路都是以人为本.这是法律
36
发表于 2009-7-3 00:21: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ge 于 2009-7-2 17:31 发表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x 2
35
发表于 2009-7-2 23:37:09 | 只看该作者
痛快!!!!!!!!
34
发表于 2009-7-2 23: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两广总督 于 2-7-2009 22:21 发表
"的两位交警
这辈子算是全完了

可怜?可怜个屁!这是咎由自取,上梁不正下梁歪,身为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帮垃圾早就应该下岗了,根本不配穿那身上的警服也对不起身上的警服。
33
发表于 2009-7-2 22:21:39 |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两位交警
这辈子算是全完了
32
发表于 2009-7-2 19:37:11 | 只看该作者
东山区人民发来贺电!!!!


如果没有网络,没有敢于直言的媒体(其实应该讲出位吸引眼球的媒体),事件会如何???
31
发表于 2009-7-2 19:00:50 |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系正常的,何来喜讯?????????????????
30
发表于 2009-7-2 18:48: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rist 于 2009-7-2 13:40 发表
很多事情我们也不了解吧,所以不好妄论
撇开事故而言,现在很多电动车,行人根本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机动车抢道,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其实机动车驾驶员才是弱势啊!撞死一个人,广州最高可以赔付到76万,你一 ...


同意中
29
发表于 2009-7-2 18:33:04 | 只看该作者
能看到关在拘留所的视频吗?
是在拘留所拘留还是在家隔离呢?
28
发表于 2009-7-2 18:12:07 | 只看该作者
我只对原文的作者名字有点感兴趣,
龚宣,应该是“公宣”的谐音,公安局宣传科的意思,对外为以“龚宣”署名的“虚拟通讯员”ID。
类似情况的,还有,通讯员穗法宣(广州市法制宣传科),通讯员粤法宣(广东省政府法制宣传科、处)等,实际上并没有这个人,也算是中国文字的特色了。
27
发表于 2009-7-2 17:53:04 | 只看该作者
好多人都想得那么天真烂漫!
你试下进来警队,喝酒开车,不管有冇事故还是死人,纯粹酒后驾车被抓到,你试下!上个月市局办公室副主任酒后欲驾车(注意,是未形成驾车事实,被督察督到)都被督到,马上降职处理!
所以你们不要想那么天真烂漫,有本事你试下,呵呵~太天真了!就算你是个官,都大把人候住你的位,等你行差搭错,落井下石砌死你!所以你们不要那么天真了~
26
发表于 2009-7-2 17:32: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穗城戴维 于 2009-7-2 15:39 发表
证据已经是不存在了,够胆猜测:拘几天,平平民愤,出来换个岗位,继续上班

这个估计是其中之一 比较符合现时社会  要不就彻底没了
25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7:31: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标叔 于 2009-7-2 16:43 发表
七小时后才测试酒精!这说明什么呢?一定要从严处理!

为什么市局的通告里有这么一段话“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

说实话我对这种鉴定的结果不乐观,毕竟太长时间了

这是由于处理事故的当值交警渎职而导致的,所以强烈要求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当值交警的法律责任。

让这些草菅人命的交警处理事故,真不知还会搞出多少冤案,我们纳税人养这么多“专政工具”真的心凉。

拥有丰富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交警,不当场做酒精测试,目的是为同事逃脱事故责任,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所以当事交警被停职根本不冤枉,是咎由自取

现在关键看谁掏钱赔偿,渎职交警会否被追究法律责任,会否对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还有大家应该清晰认识到交警被刑拘并不是酒后驾驶事故被抓,而是事故导致一人以上死亡被抓。
24
发表于 2009-7-2 17:17:48 | 只看该作者
据知, 已经给开除了。 无后台, 公事公办。
23
发表于 2009-7-2 16:43:46 | 只看该作者
七小时后才测试酒精!这说明什么呢?一定要从严处理!
22
发表于 2009-7-2 16:27:17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从严处理,纪律部队中的败类,其实一开始按正常处理比依家仲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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