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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顺德女士驾车搞劫匪事件!有感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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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2:5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在高速公路120km时速开车,有个人突然走出来,我如果躲闪,肯定就我死,那如果我冲过去,会否算我正当防卫呢?

又或者现在现在交警查车的时候,他拦我,但我当没看到,直接把他车死,甘又点计呢?当普通交通事故定系故意攻击呢?


就好像小第03年第一次开住自己第一部车上路,赶时间,在金利来大夏门口的时候,有部傻车打横冲出来,吓了我一身冷汗,然后报复心爆发,想吓下他,来个急刹车,向着他拦腰冲过去,点知道技术不精,真系撞过去,后来啊sir来到,我就大骂“个laob吴遵守交通规则,中要我全责?吴系挂?”点知道啊sir话:



“条路甘多行人违章过马路,你吴撞死他!?”
于是我几想讲,“我如果为左避他,撞到我自己甘点算,我都算正当防卫哇。。”哈哈

所以以后都无开斗气车了。回到此案,会否有少少相同呢?如果我以后大吉利是撞死人,我就大大声话系他想抢我先噶,甘米无事咯?

我觉得其实系米应该甘判:
抢劫的过程到追的时候已经属于终止了,贼错
撞死人了,算普通交通事故,车主错,反正都有保险公司

甘样是否会大家都容易接受呢?

讲下咋,吴好骂我啊。。。

[ 本帖最后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3-31 0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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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9-4-2 14:1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楼 的帖子

“愚不可及”,评价得相当贴切。这样的垃圾帖,不应该顶不应该回复,让它石沉大海吧!
象LZ这样,不如花一点点的时间,花一点点的金钱到书店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学习一下,理解一下,比在这里胡言乱语、浪费论坛资源实在得多,聪明得多。
32
发表于 2009-4-2 13:30: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4-1 23:41 发表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呢个我都认同!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 ...

---------------抬杠了是吧!拿到你还要摸摸你朋友有没有呼吸才去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无聊!
31
发表于 2009-4-2 13:04: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词不达意,举的例子风马牛不相及,解释得例子,又和案情完全无关。判断为两种原因

1、楼主主观意识不良,故意搞浑水,想把一件很清晰明确的事情给搅黄了。
2、楼主客观上水平不高,所以对于案情的理解和其他事物的判断,理解不清,愚不可及,不足以辩。

兼且,楼主骂人在先,分明对不起自己开的帖子,缺乏应有的风范和一般的论坛规律。建议楼主必须向全体跟帖(包括看本贴)的人道歉。
30
发表于 2009-4-2 10:40: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你还欠我一顿二郎田鸡
29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23:41:2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呢个我都认同!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正在进行时),为制止对方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那这就是正当防卫”————我都认同!

但呢单野是人家已经抢完了,逃走的时候被事主撞啵,就===“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已经杀完),朋友为了抓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甘都算是正当防卫?
28
发表于 2009-3-31 09:45:07 | 只看该作者
顺德女士驾车撞劫匪一案中,该女士行使的是正当防卫的无限(无过当)防卫权。
    正如19楼TX文中所言“无限防卫权: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无限防卫权是严格限定范围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只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外的犯罪行为不能适用);防卫对象只能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
    所以顺德女士驾车撞劫匪一案中,法官认定罪犯的抢劫行为未实施终了(也就是还属“正在进行”),而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犯罪,顺德女士是依法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

[ 本帖最后由 艾斯达 于 2009-3-31 09:46 编辑 ]
27
发表于 2009-3-31 09:42:03 | 只看该作者
两件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楼主把他们强扭在一起,你还是洗洗睡吧?太无聊了。dff dff
26
发表于 2009-3-31 09:39:4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顺德老乡受到抢劫迫害,然后在未离开视线范围内进行驾车反抢这一过程,应该理解为同一事件。
打一比方:
如果某天有人拿刀冲向你与你朋友,把你朋友杀了,然后逃跑了。过了N天,你在街上发现罪犯,你冲上前也把他杀掉了。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成了杀人犯。
但如果你在那人在杀害你朋友的过程中(正在进行时),为制止对方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为而把对方杀死了,那这就是正当防卫。
这案件的性质与楼主所提的N种可能,没有可比性。

[ 本帖最后由 二少爷 于 2009-3-31 09:51 编辑 ]
25
发表于 2009-3-31 09:22:4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高速公路120km时速开车,有个人突然走出来,我如果躲闪,肯定就我死,那如果我冲过去,会否算我正当防卫呢?

算交通意外,如果车辆没有超速的话,死人负主要责任。

又或者现在现在交警查车的时候,他拦我,但我当没看到,直接把他车死,甘又点计呢?当普通交通事故定系故意攻击呢?

当没看到的话,属于故意杀人;如果真的没看到,那就是意外,司机负责。
2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09:12:39 | 只看该作者
无语,呢个就是现在的车迷网了。。。
23
发表于 2009-3-31 09:0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3-30 23:26 发表
其实系米应该甘判:
抢劫的过程到追的时候已经属于终止了,贼错
撞死人了,算普通交通事故,车主错,反正都有保险公司

甘样是否会大家都容易接受呢?

有个贼系你屋企打劫,得手后夺门而逃,你追到楼梯口,贼说:咪住,你再追我正当防卫啦,一刀捅死你唔关我事!哈哈!
22
发表于 2009-3-31 08:59:10 | 只看该作者
LZ好像没有搞清楚件事件的原因就乱发炮。那位女士是被抢劫了,然后才追截,所以是正当防卫。如果还没有发生,就这样马路上走出一个人来,你撞了他,就是你驾驶失误撞人,就算在告诉公路上,你也要背上责任的,不是撞了白撞。以后请不要再提这么简单白痴的问题。
21
发表于 2009-3-31 08:41:35 | 只看该作者
前几年在广州大道,有名交警追截违章的泥头车,结果被泥头车撞死了,泥头车的司机被抓起来,后来好像也不了了之了吧
20
发表于 2009-3-31 08:37:00 | 只看该作者
喂喂, 小小文文, 燃油税事件你还差大家一餐饭啵?

不是信口开河完,就撒赖收场呱?? 乜你个人咁人品嘎

19
发表于 2009-3-31 08:05: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3-30 22:55 发表
如果在高速公路120km时速开车,有个人突然走出来,我如果躲闪,肯定就我死,那如果我冲过去,会否算我正当防卫呢?

又或者现在现在交警查车的时候,他拦我,但我当没看到,直接把他车死,甘又点计呢?当普通交通事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除处罚。

  无限防卫权: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虽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非法行为,应尽可能躲避,只有万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一定的损害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对动物的侵害动物是无主的,其加害不属于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动物是有主的,或是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其加害行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动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应属于正当防卫。

  互殴案件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的故意,有两种情况可能有正当防卫:(1)一方放弃斗殴逃避,另一方不肯罢休,逃避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2)在斗殴过程中,一方行为的性质发生急剧的变化,另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如开始是动手动脚,另一方突然掏出枪来。

  三、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有两种观点:

  (1)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强度大致相适应;(适应说)

  (2)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必须采取的行为,都在限度之内;(必须说)

  适应说对防卫人的要求过严,必须说体现了防卫目的,但往往放得过宽,不利于保护侵害人。

  防卫设置是指为了预防可能到来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卫措施,在不法侵害到来时能够起到防卫效果。

  法律上没有禁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不是为了报复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3、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8
发表于 2009-3-31 05:42:20 | 只看该作者
LS的大侠言重了,哈哈,
几乎要成对骂贴了! 纯属意外!
交通事故(交通意外)即使死了人,一般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看动机,而不是看后果,因为交通意外有时候是驾车者对于机械器材,外部环境的突发性,自身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的对瞬间变化不可控造成的结果。
但是,如果开车的人有故意(比如:压了人,担心他未死,会累及自己一生,倒车再压,网上讨论很多了),那性质就变成谋杀,肯定要治罪。

就佛山(顺德)判案来讲,驾车女司机确实有“故意”使用专用大型移动式机械设备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以至死亡的状况,说实话,如果说是正当防卫,则有些防卫过度,法理上值得商榷,但我们表达理解和赞同法官的判决,是我们绝大多数“正常人"在现实情况下无奈的选择。

[ 本帖最后由 TANGLIN1 于 2009-3-31 05:44 编辑 ]
17
发表于 2009-3-31 00:59:44 | 只看该作者
补多句,我少埋你喇叭,话你正一多旧鱼已经好俾面你。你有素质,你无见过受害者既惨况而响度大吹应该甘判应该甘判,你估保险公司你开架?我妖下你,抢人钱果个俾人撞死仲有保险公司赔偿俾拒,你个脑入左水啊?小儿麻痹未医好你就再返入去医过啦。。。我无文化都好过你食古不化,做人唔化啊。。。曲街。
16
发表于 2009-3-31 00:55:49 | 只看该作者
甘样判系好事,系我都会撞埋去。。dff dff
15
发表于 2009-3-31 00:42:18 | 只看该作者
LS=楼上,你食S啦。。。我调理劳务,小李飞机又点,你一正杏加橙来架,想出名去训马路啦。。。
1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3:44:5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打击坏人,甘边个来分好人或坏人呢?你就多两旧鱼,SB,对事不对人,先聊者贱,无素质,pk,“楼主”缩写都吴会打,无文化!!!!

[ 本帖最后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3-30 23:48 编辑 ]
13
发表于 2009-3-30 23:39:57 | 只看该作者
LS正一多旧鱼。
12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3:26:0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系米应该甘判:
抢劫的过程到追的时候已经属于终止了,贼错
撞死人了,算普通交通事故,车主错,反正都有保险公司

甘样是否会大家都容易接受呢?

[ 本帖最后由 小小文文 于 2009-3-30 23:36 编辑 ]
11
发表于 2009-3-30 23:23:40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打击坏人。
假如法律要保护坏人,打击好人,我首先去抢劫或抢夺LZ先。
10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3:22:41 | 只看该作者
就好像小第03年第一次开住自己第一部车上路,赶时间,在金利来大夏门口的时候,有部傻车打横冲出来,吓了我一身冷汗,然后报复心爆发,想吓下他,来个急刹车,向着他拦腰冲过去,点知道技术不精,真系撞过去,后来啊sir来到,我就大骂“个laob吴遵守交通规则,中要我全责?吴系挂?”点知道啊sir话:



“条路甘多行人违章过马路,你吴撞死他!?”

所以以后都无开斗气车了。回到此案,会否有少少相同呢?

讲下咋,吴好骂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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