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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军牌最高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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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0:5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使用假民牌套牌的人,仍然逍遥法外高枕无忧,为何不修正为:非法使用民牌军牌者,一律杀无赦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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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3-4 23:14:5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现今社会,并非某些人成日所讲的什么“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而是普遍的有法不依、根本没人去执行。这法那法,只是用来忽悠和吓唬平民百姓的文字而已。
13
发表于 2009-3-4 23:09: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猪仔宝宝 于 2009-3-4 21:42 发表
无9用的,得个讲!我楼下365天经常停着一辆广A—13xxx的30。听说是坚野!可是车主不是军人!


同意。我楼下也整天停着一辆空J的皇冠,车主是一个生意人。
12
发表于 2009-3-4 22:42:38 | 只看该作者
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

就按交警平时罚钱的准则来说,我们所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都是“情节特别严重”,例如:无论我们在交通高峰期把车停在路中间而造成交通堵塞,还是深更半夜把车停在偏僻的路边,获得的处罚都是上限。
11
发表于 2009-3-4 21:42:11 | 只看该作者
无9用的,得个讲!我楼下365天经常停着一辆广A—13xxx的30。听说是坚野!可是车主不是军人!
10
发表于 2009-3-4 18:19: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201 于 4/3/2009 16:23 发表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lol :lol :lol

:lol :lol
9
发表于 2009-3-4 16:23:54 | 只看该作者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lol :lol :lol
8
发表于 2009-3-4 15:04:30 | 只看该作者
以前的五年和現在的七年有什么大區別嗎?
7
发表于 2009-3-4 14:17:03 |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同意傲虎兄的高见!
6
发表于 2009-3-4 13:19:45 | 只看该作者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3-4 12:33:38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情节严重?
地板
发表于 2009-3-4 11:10:53 | 只看该作者
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也就是假牌其实比重不大。
情节严重,用个假牌而已,哪里能算情节严重?
板凳
发表于 2009-3-4 11:07:57 | 只看该作者
何为非法?官字两个口,特权车不取消。什么都是空口说大话。
沙发
发表于 2009-3-4 11:01:47 | 只看该作者
全都判了,有关部门的罚款从何而来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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