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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石家庄开住宿餐饮费FP2024/3/28 20:45:26 [打印本页]

作者: wh_gz    时间: 2024-3-28 20:45
标题: 石家庄开住宿餐饮费FP2024/3/28 2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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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大家而言是一项很熟悉的业务了,可是往往越是熟悉的业务,越容易疏忽其中的纳税风险。

  我们从以下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事业单位员工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纳不能忘

  (一)案例背景

  某个酒店管理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900多人。2019年间,除了由财政代付的工资外,学校因教学的需要还为教职工发放了加班、课时、监考等费用800多万元。

  因为教职工的工资在财政发放,而且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学校的财务人员认为学校就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二)政策依据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

  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应该于取得所得后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经代扣代缴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多退少补。

  (三)风险解析

  如果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有纳税风险的。在这个案例中,酒店管理职业学院没有把加班、课时、监考等费用按照足额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60多万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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