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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货车撞劳斯判赔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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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8:1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个体司机驾车肇事撞劳斯莱斯 被判赔百余万
社会万象发布时间:2014-09-30 20:31:56来源: 中国法院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普通货车与豪华轿车刮碰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法院判决担负全责的司机陈某赔偿豪华轿车所属公司百余万元,赔偿数额之大在该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实属罕见。该案的发生也为广大司机提了个醒,行车途中务必时刻注意安全。

陈某为阳朔县一乡镇的个体司机,其于2013年12月28日驾驶货车由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往龙胜县三门镇方向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轿车相刮碰,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某控股有限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50000元、车辆折旧损失费62500元、拖车费65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0元,车辆无法使用期间替代**通工具费10000元,共计1379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所驾货车的所有人是陈某自己,其挂靠在被告桂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营运,并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2000元;二、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50500元;三、被告桂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樊欢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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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8:18:02 | 只看该作者
点评1:罚的好,谁让他剐蹭了!这是后车在超车时撞到前方车辆,是要负全部责任。这样的事故看起来是一次意外,其实经常开车的都知道,这不是一个意外,是一个平常乱开车,养成坏习惯的必然结果。每次都乱开,你能躲开1次,2次,3次……一年365天,10年3650天,我就不信你能躲过这么多天。养成换习惯,总要付出代价的。
   
    点评2:这样处理事故,明显是欺压穷民百姓的、不公平的。劳斯莱斯特别贵重,自身没有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被撞坏,只能按车辆某种平均水平赔偿,超出部分自负。否则,劳斯莱斯一上路,别的车就得停车让路,不敢动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板凳
发表于 2014-10-1 19:59:27 | 只看该作者
对点评2,持反对意见,虽然我也是穷民百姓,劳斯来斯按道行使,没有违章,何来超出部分自理这说法?对货车司机只能说一句当今最流行的一句话,不做死,就不会死!
地板
发表于 2014-10-1 20:41:57 | 只看该作者
这说明买100W第三者完全是有必要的。
地下室
发表于 2014-10-1 21:49: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古怪 于 2014-10-1 20:41 发表
这说明买100W第三者完全是有必要的。

看来买个100W第三者是很必要的..+1
6
发表于 2014-10-2 00:09:09 | 只看该作者
对点评2,持反对意见,虽然我也是穷民百姓,劳斯来斯按道行使,没有违章,何来超出部分自理这说法?对货车司机只能说一句当今最流行的一句话,不做死,就不会死!+1
7
发表于 2014-10-2 20:14:57 | 只看该作者
反对点评2
8
发表于 2014-10-2 20:51: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兵兵 于 2014-10-2 00:09 发表
对点评2,持反对意见,虽然我也是穷民百姓,劳斯来斯按道行使,没有违章,何来超出部分自理这说法?对货车司机只能说一句当今最流行的一句话,不做死,就不会死!+2  
9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20:57:17 | 只看该作者
针对豪车应该买一个“第三者无力赔偿险”,万一得条命的司机,卖两个肾都赔唔起
10
发表于 2014-10-2 21:51:22 | 只看该作者
1000万元的劳斯莱斯
100万元的奔驰S320
  10万元的捷达
   1万元的摩托
  1000元的电动车
   100元的单车

捷达撞了劳斯莱斯,捷达车主说没钱,,,,,电动车撞了捷达,电动车也会说没有钱。
11
发表于 2014-10-8 16:39:4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货车司机真没钱怎么办?砸锅卖铁拆房子?
12
发表于 2014-10-9 09:23:13 | 只看该作者
三、被告桂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是这个,不然,告个穷司机有什么意思。
13
发表于 2014-10-9 14:0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楼 的帖子

附带民事诉讼,坐钱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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