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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车入户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 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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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09:0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新车入户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
2012年10月12日07:36广州日报[微博]练情情我要评论(0)
字号:T|T
现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新车入户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滞纳金不能超年票总额
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
删除“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强制性规定。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下文简称《试行办法》)今年将进行修订。昨日,广州市ZF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广州市ZF法制办介绍,《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ZF6号令)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1年。
滞纳金不能超过年票总额
此前,广州车主汪先生反映,对980元的年票,他迟交了半年,竟被收取了380元的滞纳金。
《试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滞纳金问题。针对车主对收取滞纳金的疑惑,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票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稿将“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删除。
收费区域收费标准不固定
《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
由于这些路桥范围已不能包含目前年票制的实施范围,委托次票收费站也不断调整,收费标准也可能调整,修订稿修改为: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ZF的批准执行”。
新车入户登记之日起缴费
去年,广州车主连先生发现,他3月15日入户的车,被要求必须交足3月份全月的费用,他被多收了14天共计37.5元的通行费。他认为,这种收费方式明显不合理,并状告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设施收费处。
对此,修订稿规定,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退回。
市民意见反映途径
市民请于10月11日至11月10日反映意见或建议。
1.登录广州市人民ZF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广州市人民ZF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
3.传真号码:83540478;
4.电子邮箱:fzb497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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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2 09:19:5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稿将“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2-10-12 09:29:16 | 只看该作者
扑佢街!收滞纳金就识得引用国家法,自己年票同国家法抵触就只字不提、装聋扮哑!
地板
发表于 2012-10-12 09:32:39 | 只看该作者
收滞纳金就识得引用国家法,自己年票同国家法抵触就只字不提、装聋扮哑!
地下室
发表于 2012-10-12 09:44:36 | 只看该作者
横掂部车转出去都系D三四线城市,年票唔通用嘎啦!仲有咩意义?
6
发表于 2012-10-12 10:21:37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10-12 11:14:48 | 只看该作者
已经11年啦,还“试行办法”,那到底要多少年才不算“试行”呢??请出台该办法的人先给个明确年限再说吧。。。。否则,请他们解释一下何谓“诚于信”?连他们都毫无诚信可言的,那老百姓还能信什么呢??
8
发表于 2012-10-12 11:52:16 | 只看该作者
买条毛~~坚决吾买~还掂E架限牌,驾车都转出架啦,到时关人西事
9
发表于 2012-10-12 12:36:4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那些身份证地址是番禺的车主是否还是不用买年票?????????
10
发表于 2012-10-12 16:37:39 | 只看该作者
收滞纳金就识得引用国家法,自己年票同国家法抵触就只字不提、装聋扮哑!
11
发表于 2012-10-12 16:38:02 | 只看该作者
反正我不买年票
12
发表于 2012-10-12 17:06:18 | 只看该作者
收滞纳金就识得引用国家法,自己年票同国家法抵触就只字不提、装聋扮哑!
13
发表于 2012-10-12 17:09:53 | 只看该作者
网址:
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 ... b/lfzqyj/index.html

为扩大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的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修订稿)》有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10 月11 日至 11月10 日向广州市人民ZF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ZF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 ... b/lfzqyj/index.html),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广州市人民ZF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045) ;
  3.传真号码:83540478;
  4.电子邮箱:fzb4975@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 本帖最后由 elvis 于 2012-10-12 17:17 编辑 ]
14
发表于 2012-10-12 17:30:52 | 只看该作者
找是之前有个回复有依据的:

说是限定1000字,连500字都不通过。。
于是直接写,年票违法。

  1、路桥年票政策违反中央人民ZF决定命令中的强制性规定,是被明确叫停的违法行为。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显然现行各市实施的路桥年票政策是错误的,物价部门的核价机制也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央人民ZF的决定命令。
2、路桥年票政策违反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车辆年审的年票征管“配合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
4、ZF各部门联合实施的路桥年票制度非法剥夺了公民的“拒绝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把论据先放这里,同学每次选一条提交吧。
15
发表于 2012-10-12 17:54:20 | 只看该作者
已提交
坚决反对收取年票
16
发表于 2012-10-12 18:11:07 | 只看该作者
最多米1960一年,挑!
17
发表于 2012-10-12 20:07:32 | 只看该作者
公众意见就是: 全部条款立即作废,退赔所有车主历年缴纳的被违法收取金额。
18
发表于 2012-10-12 22:35:22 | 只看该作者
反正都几年无买 无理由做衰仔 大不了就1960一年
19
发表于 2012-10-12 23:17:28 | 只看该作者
已提交
坚决反对收取年票 X2
20
发表于 2012-10-12 23:20:00 | 只看该作者
最多米1960一年,挑!
21
发表于 2012-10-12 23:25:4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已经提交反对意见
22
发表于 2012-10-12 23:49:25 | 只看该作者
不交,有法可依
23
发表于 2012-10-13 05:45:53 | 只看该作者
还算好,明收。没收年票的地区暗罚,更狠。
24
发表于 2012-10-13 19:35:25 | 只看该作者
收滞纳金就识得引用国家法,自己年票同国家法抵触就只字不提、装聋扮哑!
25
发表于 2012-11-27 11:53:19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脸,试了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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