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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自长安铃木汽车网]小排量歧视官司,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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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12-25 23:2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排量歧视官司,请关注
我正为我的奥托打官司,已经被区法院野蛮判负,现正上诉中院,12月27日在广州开庭,请各位车主关注。下面是上诉状,希望对大家违权有帮助。
yuzhe@cs-air.com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三元里街××××××××
身份证号码:44010319××××××××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5104××)

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二大队
地址:广花路黄石立交桥东侧

上诉人因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04)云法行初字第44号案,于2004年10月12日,收到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现因不服该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被上诉人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156158)》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返还上诉人所交纳的“罚款”人民币30元整。


上诉理由:
2002年4月间,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区限制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总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公【2002】109号)》(以下简称《通告》)。2004年2月21日,上诉人驾驶其型号为长安/奥拓SC7080小型车(车牌号:粤A· L××××)行驶机场路公路时,被上诉人的两名执法人员(警号015398、014575)认定原告违反了机场路禁止1000cc以下(含1000cc)小型车行驶的规定。上诉人不服,向被上诉人申诉上诉人家住在机场路,没法不走机场路,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拒绝原告合情合理的申诉理由,声称要执行上级规定,执意向上诉人开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156158)》,做出罚款人民币30元的决定,并开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108 No.0808739)》,做出滞留上诉人的驾驶证副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诉人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交纳了30元“罚款”(收据编号EJ01922036)。后来,由于诉讼迟迟不能判决,《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108 No.0808739)》有效期已过,妨碍上诉人的正常行车,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取回了上诉人被扣证件,同时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156158)》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108 No.0808739)》以及缴费凭证交予被上诉人。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理由:
第一,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该条规定了警察只有在“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情况下才有权力限制车辆通行,不能在不关其职权范围的情况下随意地实施此权力。而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中声称的理由是“为优化广州市区道路交通流结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这显然与“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毫不相干。况且,所谓1000cc只是汽车发动机气缸有效容积大小的物理指标,并不能说明其他问题,与1000cc以上小型车在使用范围、实用性能上没有实质区别。广州市公安局没有任何公正、科学的数据说明1000cc以下小型车降低了道路通行能力。1000cc以下小型车是国家允许生产、销售、上牌、行驶的,也符合国家制定的检验标准,是完全适于中国道路行驶的,对社会治安并不造成危害,所以《通告》中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力的使用条件,被上诉人没有权力以其他不相关、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相关限制行驶的措施是越权的和违法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上诉人违反的是机场路禁止1000cc以下(含1000cc)小型车行驶的交通标志,该标志是根据被告发布的《通告》而来的,所以原告违反的是此通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被告的《通告》不属于法律,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也不是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因此,《通告》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被告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明显违法的。

第三,上诉人家住机场路,机场路是必经之路,被告禁止原告行驶《通告》中禁止1000cc以下小型车行驶机场路、内环路、东风路,造成原告车辆无路可走,有好路不能走,有近路不能走,对上诉人的行车权利构成了重大侵害。上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纳税人,原告车辆安规定年审检验合格,按规定交纳养路费、路桥费和相关税费,各种检验、收费标准与其他1000cc以上小型车完全相同(养路费都是1000/年,路桥费都是980/年),取得了合法的上路行驶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以,上诉人享有与其他1000cc以上小型车主平等的权力,而被上诉人的《通告》本质上是歧视,侵害了上诉人对其合法车辆的平等使用权,是违法的。

第四,上诉人车辆年审一切合格,完全适应广州市路面情况。被上诉人禁止原告车辆行驶几条公路,是非法要求上诉人履行减轻交通流量的义务。依法上诉人没有此义务,被上诉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虽然是依据本单位“规定”履行公务,但是,在地方或部门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地方或部门规定应该服从上位法律,以国家法律为准。在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和法庭辩论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理由均没有做出任何质疑和反驳,在庭审中法院方面也没有质疑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但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各项强有力、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完全没有任何论证过程,就在判决书中毫无根据地做出了“原告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依据不足”的论断,这样做明显不公。上诉人不服,特此提出上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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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12-25 23:41: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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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辘)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值得学习<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板凳
发表于 2004-12-25 23:44: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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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加特)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支持,上牌時就無問題,而家就果度唔俾走,呢度唔俾行,正垃圾政府
地板
发表于 2004-12-26 10:15: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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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芽糖)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当油荒再次来临时,就知道限制小排量是不科学的
地下室
发表于 2004-12-25 23:59: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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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仔)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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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4-12-26 00:01: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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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ding
7
发表于 2004-12-26 00:32: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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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tt)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期待中,结果!!<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8
发表于 2004-12-26 00:56: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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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KZW)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支持,把记者也叫去,让他们炒作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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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4-12-26 01:04: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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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大力支持,精神上支持你,系要有人带头告先得,另外,禁摩都要区别对待,今晚睇到查摩托车,个D运住菜的都要罚,人地要温吃,养家胡口,都吾放过,买汽车涡,边个吾想呀,有头发边个想作辣利,应该捉外地牌个D搭客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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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4-12-26 09:02: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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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贼巴尔)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个人认为对小排量汽车一刀切的禁止行使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一种土办法。在欧洲等世界发达国家小排量汽车
因为其油耗的经济性及停车驾驶时的便利性被广泛推崇。广州市禁止小排量汽车行驶的做法,也许是基于老
款小型汽车的安全性及排放标准不高为考虑基点。但是一些老款的小型汽车往往使用鏜缸等手段加大排气量
生产出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但是其安全性和排放标准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反到是那些技术含量高安全性高的
小车因为这条禁令被挡在了广州市场之外。市民不断的购买大排量的汽车的同时又反而加重了广州停车难的
问题。


11
发表于 2004-12-26 09:57: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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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8800)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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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4-12-26 10:04: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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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剑君)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13
发表于 2004-12-26 14:37: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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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开着奥拓,

没有理由不顶!



14
发表于 2004-12-26 16:25: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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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梁)回复(飞鱼)的大作】


正垃圾政府 .我支持小型车
15
发表于 2004-12-26 17:50: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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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限小排量是广州市政府搞出来的,最好连它也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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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4-12-26 19:31: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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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心心)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这样才是好的市民对不公平不合法的政府行为做合理的做法!
这事也讲明了!法院是做得对!中国才有得希望!


17
发表于 2004-12-26 20:57: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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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回复(孺子牛)的大作】


呢位人兄既行为绝对值得大家学习。

如果以后政府话1300CC不准行什么什么路。我们又服从???我们的钱就这么容易被骗????路费可以返还吗??税可以返还吗??????以后2000CC又不准上路???????政府个脑生系屎忽度。<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
18
发表于 2004-12-27 09:50: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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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师爷)回复(DJ)的大作】

说到底,现在就是对政府行为缺乏监督,人大在这方面有责任。
19
发表于 2004-12-27 17:30: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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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钉)回复(一品师爷)的大作】

人大?是养老院!
20
发表于 2004-12-27 17:57: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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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NG)回复(长钉)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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