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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路中间查车致人死亡 公安局被判赔31万元收藏(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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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2:1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post.news.tom.com/s/9A000AB11952.html?source=HP_TOPIC
民警路中间查车致人死亡 公安局被判赔31万元收藏
打印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发布者:rwyuwhsf
【共0条评论 】【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30日 05:20:03商报讯 (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宋庆党 刘静 李胜利) 民警拦路查车时,未告知靠边停车,结果,从车上下来的一人被撞身亡。公安机关该担多大责任?昨日,来自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该院一审判处公安局的查处行为存在过错,应担责一半,赔偿31万余元。


今年4月9日,在207国道原参驾店收费站,偃师市公安局设卡查车。镇平县男子王建忠驾驶一辆面包车路过时,被拦下。

当时,王建忠将车停在收费站第四通道前方路中间,和乘车人王某等人下车接受检查时,许昌市民肖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从收费站第四通道冲出,将面包车撞翻,将王某当场撞死。

4月20日,偃师市交警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肖某被判刑2年3个月。

事后,王某的家人要求偃师市公安局国家赔偿。认为公安机关查车应当符合《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让车辆靠边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偃师市公安局的做法违法。

偃师市公安局认为,王某死于肖某交通肇事,与民警无关,而且停车地点是王建忠自己选的。偃师市公安局先后支付丧葬费等1.6万元,不同意其他赔偿要求。

今年6月15日,偃师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后,被告上法庭。

漯河市中院审理认为,偃师市公安局在案发地点设卡查车并无不当。但根据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等法律规定,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应确保被检查对象人身安全。

即使停车受查的地点是王建忠自主选择,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也负有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的义务。

所以,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1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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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30 12:23:07 | 只看该作者
31万一条人命,还不想支付?
板凳
发表于 2009-11-30 20:06: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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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30 20:33:06 | 只看该作者
丢车撞死人要原车主赔、小偷被狗咬死要屋主赔,你他妈竟然连这明显违规的都不肯赔,苍天啊,为什么活在中国?????????????????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11-30 22:58: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千里马 于 2009-11-30 20:33 发表
丢车撞死人要原车主赔、小偷被狗咬死要屋主赔,你他妈竟然连这明显违规的都不肯赔,苍天啊,为什么活在中国?????????????????


草泥马! 比掏它自己钱包更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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