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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畸形噶社会!《被盗车肇事,失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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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1:0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帖,原帖地址:http://news.sohu.com/20091130/n268557882.shtml

   
   
(本案被盗车主的妻子指着已经返还给他们的肇事车辆表示:我们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行为,无任何过错,但却要我们赔偿。)

被盗车肇事失主被判赔 质疑难道替小偷交保险费


   依法缴纳车辆“交强险”,不仅是对车主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有效保障,这是我国为何将“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确定下来的立法初衷。

  尽管各界对本案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在其争论观点的背后恰恰说明,车辆保险是救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编辑手记

    观点一:如果小偷将被盗车辆开个十几年,难道车主还要替盗贼交上十数年保险不成?

  观点二:“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向谁索赔?肇事者(盗车者)逃逸;车主认为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后,各种争议纷至沓来。

  寻找车主一波三折

  陈正贵,常州市新北区农民。

  2008年12月,他家因旧房拆迁获得新安置房后开始装修。当年12月26日中午,陈正贵去市场购买材料,其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

  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但其不治死亡。

  交巡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司机逃逸,警方决定依照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依法传讯苏D05926号车主时,其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

  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

  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

  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他听后不但没有丝毫惊慌,反而为车辆有了着落而喜出望外。2008年12月11日深夜,周伟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盗,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

  周伟峰随交警察看自己的失窃车辆,发现车牌号被更换,颜色也由原来的黑色更改成白色。

  周伟峰向警方出示自己的购车FP、行使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等手续,欲将车辆取回。交警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决定将车辆暂扣。半年之后,交警将车辆返还。

  遗属诉讼索赔

  事发后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交警找到了肇事车辆车主周伟峰,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伟峰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车辆被他人盗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属受害人,其亲属应向盗车人、肇事逃逸者索赔。

  “你的车辆不是投保了吗,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顾秉英向周伟峰提出要求。

  周伟峰表示,2008年下半年,其所在公司倒闭,周伟峰下岗后准备将车辆卖掉。2008年11月7日,车辆“交强险”已到期,但周伟峰认为车辆停在小区不上路行使,于是没有购买。

  2009年5月21日,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伟峰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表明,当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肇事者请求赔偿。

  原告代理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19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本次事故发生在2008年12月26日,肇事车辆“交强险”到期时间是当年11月7日,而被盗时间是2008年12月12日,即车辆保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

  周伟峰表示:被告将车辆停在小区准备作为二手车出售,并非故意不买“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这说明,法律允许车主放弃对被盗窃车辆承担风险。

  周伟峰还认为,盗窃机动车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为车主已失去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让车辆所有人替代偷盗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一审判决车主赔偿11万元

  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再续保,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各种观点

  法院的一审判决披露后,引起各界争议:

  观点一:车主车辆被盗已经报警并得到公安机关确认,是否还应继续购买“交强险”?如果小偷将被盗车辆开个十几年,难道车主还要替盗贼交上十数年保险不成?照这样推理,每家每户都要把家里的菜刀保管好,不然一旦被盗用杀人,“刀主”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观点二:从法律上理解,车辆被盗不等同于车辆灭失。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车辆虽然被盗,但车主并没有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只是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

  观点三: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该《条例》还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很多地方关于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从全国情况来看,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救助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很少有地方ZF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该制度。

  专家建议,全国范围内的地市一级ZF应尽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资金来源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的原则,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方法筹集。除此之外,ZF还可以在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运用机动车号牌拍卖费用,以及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罚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金,开展交通事故救助金社会捐助,获得资金来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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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30 11:16:32 | 只看该作者
垃圾法院。。
板凳
发表于 2009-11-30 11:36:37 | 只看该作者
垃圾法官
地板
发表于 2009-11-30 11:46:2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都给垃圾践踏了
草泥马
这样的法官不如回乡下种田,不要在这里献世~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11-30 11:54:18 | 只看该作者
种种不合理的判决,种种对车主不利的法律条文,无非只有一个目的,转移社会矛盾!转移本来应由ZF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他们假定的有钱人--车主!
6
发表于 2009-11-30 11:56:16 | 只看该作者
可悲。。。。。。
7
发表于 2009-11-30 15:08:0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法官都有?
8
发表于 2009-11-30 15:09:30 | 只看该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这说明,法律允许车主放弃对被盗窃车辆承担风险。


怎么理解上面的解释?是否从12月11日起已经解除了交强险合同?

再者:若车主再交両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会陪吗?
保险公司赔偿时车主拒绝在理赔单证上签字呢?
车主或保险公司能否状告GA部门不及时破获盗车案?
保险公司能否状告法院不把肇事者列为被告?

等等等等....
9
发表于 2009-11-30 15:49:04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中国
10
发表于 2009-11-30 15:50:33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天理
11
发表于 2009-11-30 16:43:08 | 只看该作者
一审法院的意见:
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车主周伟峰没买交强险,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得承担由于没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中包括法官、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这个赔偿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是没买交强险,车主应否为没购买交强险而买单的纠纷。
诉讼确认的事实:1、事故车辆是被盗车;2、事故车辆被盗前、后都没买交强险;3、被盗车辆因事故导致陈正贵死亡
诉讼争议:
1、原告方: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本案车主的车虽被盗但没买交强险,使事故受害者失去交强险的保障,故车主应承担没买交强险而失去的保险保障;
2、车主方:承认没买交强险,原因是不上路使用,车辆被盗已及时报警报失,另外车主特别引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这说明,法律允许车主放弃对被盗窃车辆承担风险。”来说明自己不用担责。

我的意见: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很有技巧,他打的不是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它要求的是车主履行法定义务,既然车主没购买交强险,那么就要求车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车主所以用的司法解释和交强险条例都不能为其免责,因为1、司法解释颁布时没有交强险;2、条例只是说明有买交强险的处理办法,没买的怎么处理可以施以罚款,但这只是行政处罚,对于没买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条例没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可能连民事责任也写上去,只能由民法来调整)

故此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不妥,就算上诉车主获胜的几率很小很小。

交强险还是要买的
12
发表于 2009-11-30 17:02:5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判是有原因的,

因为法律要保护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车主。

所以会判车主赔偿,强迫大家都去买交枪险。

万能的交枪险,是只攒不赔的东西,每年盈余敢多,难道非要将管理费提高到无法想像的地步。
13
发表于 2009-11-30 17:10:25 | 只看该作者
血的教训告诉我,遵章守法是不会错的。
14
发表于 2009-11-30 18:28:09 | 只看该作者


11楼的同学分析得很正确。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交强险的有效期。

车被盗,但是还在车主名下,虽然丧失了期间使用权,但是交强险的延续性是车主的责任。这一点由本案需要大家认识到。
大家通常理解的是被盗车辆,车主无责,不应该赔付。那都是基于公平逻辑的商业责任保险。
但是交强险是属于救助性质的强制险,无责任也要赔付。实际上这里不说赔付,说救助,会更容易理解一些。

此案,车主没有续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救助,正是此案的主要诉讼点所在。
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8:54: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ivanzhou 于 2009-11-30 18:28 发表

11楼的同学分析得很正确。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交强险的有效期。
车被盗,但是还在车主名下,虽然丧失了期间使用权,但是交强险的延续性是车主的责任。这一点由本案需要大家认识到。
大家通常理解 ...

完是无依据的强词夺理!交强险从推岀一开始就被定性为“商业保验附加险种”并不是什么救助基金!而真正的救助基金是社会救助基金会!
法律上“拥有”与“支配”为同位概念。汽车从被盗,报警立案的一刻开始,车主就失去对汽车的主动支配权!其就对该车完全脱离干系(注意:不是关系)!因此在失去主动支配权其间,车主对该车嘅使用状况起不到主观作用!何需负责?
该案件好大程度在判断的过程中,天秤倾向了“弱势”的一方!加入了情感。但法律没有“弱势”这个词,更不能有“情感”!建议该法官马上下岗,重新学习!
16
发表于 2009-11-30 19:09:57 | 只看该作者
又一次让我看到ZG社会的黑暗与无奈!扭曲的社会,扭曲的逻辑,小人得志!垃圾法官!含家产!!!
17
发表于 2009-11-30 19:15: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ivanzhou 于 2009-11-30 18:28 发表


11楼的同学分析得很正确。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交强险的有效期。

车被盗,但是还在车主名下,虽然丧失了期间使用权,但是交强险的延续性是车主的责任。这一点由本案需要大家认识到。
大家通常理解 ...


狗屁逻辑!如果车辆没有找到,是否车主一直都要帮他买强奸险啊!!!这是什么天理!!~!这是什么狗屁法官!楼主那么天真把强奸险看做是社会救援?如果换着你你还会这样说吗?我呸!
18
发表于 2009-11-30 19:45:39 | 只看该作者
粗粗看了一下,法院其实是说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而这车主从2008年11月7日车辆“交强险”到期时,没有买交强险,后来到12月车被盗,法院是说上述这段时间车辆还是车主占有,车主应当买交强险,车主没有买,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被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本来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就由车主承担。个人认为还是有道理的。
19
发表于 2009-11-30 19:51: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状 于 2009-11-30 19:45 发表
粗粗看了一下,法院其实是说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而这车主从2008年11月7日车辆“交强险”到期时,没有买交强险,后来到12月车被盗,法院是说上述这段时间车辆还是车主占有,车主应当买交强险,车主没有买,没有履行法定 ...


专业人士看案件有水平
20
发表于 2009-11-30 20:39:22 | 只看该作者
也翻出保单看了下,白纸黑字大意如下,如被盗车发生伤人事故,保险人最高赔偿医药费1万元,其它费用一律免赔。判赔11万元,于法无据。
21
发表于 2009-11-30 20:42: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看看死亡的,好像是5万吧,但11万怎么计算的,想不通
22
发表于 2009-11-30 21:30:50 | 只看该作者
显然是黑心律师干的恶心事,文盲法官判的案。我不是学法律的,看过交强险条例,好象即使失主按时买了交强险,被盗车保险公司是按无责限额最多也只垫付1万1: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本帖最后由 往油箱灌水 于 2009-11-30 21:35 编辑 ]
23
发表于 2009-11-30 21:59:11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关键是,如果车主有买交强险,是不是死者家属能找保险公司要到11w,如果保险公司说可以,那车主就该赔11w,
24
发表于 2009-11-30 23:32:34 | 只看该作者
11万

被偷多11万
25
发表于 2009-12-1 00:58:24 | 只看该作者
上个月才在某区法院见识了,法院如何“依法”。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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