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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o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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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啊伯推跳桥者一事,大家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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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09-5-23 09:48: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09:32 发表

以事论事,勿伤和气

昨天电视都采访了多名律师和法学工作者,都一致认为阿伯虽无杀人动机,却有杀人的过失嫌弃.
但如果主体动机认为推下去不会有事,可能会获得轻判,(但这是法院审判的事情了 ...



普通法同大陆法量刑无区别???中国刑法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友都未死,你点判啊伯杀人啊???!!
127
发表于 2009-5-23 09:54:5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个阿伯不判刑的话,是一个天大的笑话!!X3
128
发表于 2009-5-23 09:55:51 | 只看该作者
最可恶的老坑公,一定要告到他甩裤,应该绑在海猪桥上示众3日!!
129
发表于 2009-5-23 10:22:02 | 只看该作者
犯罪的构成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主体上:
一、犯罪主体-团伙或个人,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行为人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阿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这个需要审理判断,但无论过失和有意,还是有主管愿望)

犯罪的客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这里指的是是否实施了行为.(很明显那位阿伯是实施了的)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跳桥者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民)

所以,犯罪的条件是成立的,阿伯受到刑事拘留也是正确的.
至于造成的伤害结果只能作为量刑的标准,而不是判断有没有犯罪的依据.
例如未遂就会轻判很多,或者免于处罚都有可能,但不能说没有犯罪,只是免于处罚,另负民事责任而已.

罪的构成四要素,阿伯案件最大的争论是第三点: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很有可能影响到阿伯是否有罪的最根本,而不是楼上所说的被推者有没有死.
针对这第三点,目前大多数法学工作者都依然认为他主观上即使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但很难推托由于预见不足的过失行为.

[ 本帖最后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0:30 编辑 ]
130
发表于 2009-5-23 10:25: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2 18:52 发表
生命是无价的,公共利益并不能高于生命.
如果一个人坐马路中间,造成大塞车,你就可以压过去了吗?\

只要这个人没有危害到公共生命安全,那么他的生命是至高的,第一位的.

这本来就是西方宗教和法律几千年前就有个共 ...

131
发表于 2009-5-23 10:30:02 |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跳桥秀不值得推崇,老伯的英雄举动也不值得赞扬,两个人都是社会的平民百姓,值得思考的是谁应该更有作为,要不然即使没有跳桥秀,也还会有其他的秀,现在搞得平民百姓频频作秀。
132
发表于 2009-5-23 10:31:08 | 只看该作者
[报网互动]跳桥者家属要求严惩老伯 老伯或被判刑

目前推人者与跳桥者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赖伯保释后表示自己好心做了坏事 并苦思如何向伤者致歉

老伴称他患精神衰竭症 服药40余年 推人时可能精神失控



  文/记者陈翔、何道岚、李栋

  

  海珠桥跳桥事件有下文: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赖健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昨天凌晨3时,海珠桥跳桥秀中的“推人阿伯”赖健生被保释,与妻女相拥后回家。赖健生的妻子梁姨怀疑,丈夫在推人时精神处于失控状态。事件发生后,赖健生为“好心做坏事”而深感愧疚,并苦思着如何向伤者致歉。

  自荐要解决事件

  两度被警方拒绝

  据梁姨表示,前日上午8时许,赖健生从海珠区的家中出发,步行走过海珠桥,要到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看病领药。当他路过海珠桥时,远远便看见陈富超坐在钢梁上,手拉横幅。当时赖健生认为,依惯例,“闹剧”不久后就要散场,所以没有停下脚步,直奔医院。

  中午12时,手提药品的赖健生回家,发现事件愈演愈烈。据梁姨说,赖健生头脑一热,大感跳桥者作秀做得过火,遂立刻向警员自荐要求解决事件,但两度请缨被拒。于是,他趁着警察维持秩序之机,瞅准一个机会冲进封锁区内,并三爬两攀摸到跳桥者陈富超身后。

  以为伤者安全着陆

  满心得意举手行礼

  据赖健生向妻女的描述,他靠近陈富超后,便问:“老兄,你是干什么的?”“我投资亏了,人家欠我的钱。”赖健生说:“你知道投资有风险呀,别因自己的私利破坏公共秩序了。”他忆述,经过几句谈判后,陈富超明显没有下来的意思。此时,赖健生暗地里决定下手,“用硬招解决”。

  赖健生向妻女表示,自己事先仔细看过气垫的位置,确认即使将陈富超摔下,也刚好能掉在气垫的范围内,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于是,他以握手为诱,一把将陈富超摔向桥面。“不知道气垫竟然没充满气。”赖健生当时还以为成功“帮助”陈富超安全着陆,听见群众响起一片欢呼声,他更得意地举起右手行礼,并向两旁市民致意。

  为何“突然一推”

  亲友各有说法

  “老婆、女儿,对不起!我好心做了坏事!”这是赖健生走出派出所后的第一句话。梁姨坦言,无论是犯事的老伴还是自己,事后都觉得对不起陈富超。两人都在思索着道歉的方式,想过去医院当面道歉,却担心他们的家属做出冲动行为,“有警察带着才敢去”。

  公众都对赖健生的“突然一推”深感愕然,而赖健生的亲友也有不同的猜测。

  原因一:精神疾病。

  61岁的梁姨说,赖健生于海南服役期间患有精神衰竭症。近40年来一直定期吃精神病药物。

  “他当时两眼发直,动作矫健,明显是处于精神失控的亢奋状态中。”梁姨回忆事发画面中的丈夫,“平时,他是一个神情正常的人,因为长期患有精神、心脏、高血压等病,所以身体虚弱、乏力。在平时哪有那时候的快捷身手!”

  原因二:荣誉感。

  据悉,早在2006年,赖健生就在洛溪大桥上救下一名轻生堵路者。事后,他被当地政府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奖”,得到1万元奖金,还有一张至今收藏的奖状。“让他有受到社会肯定的感觉。”

  家人估计,前天“他的脑海里一定重复着当时的画面”,想着让陈富超安全着陆,也让交通顺畅。

  原因三:正义感。

  记者采访了赖健生当年住处、广州电机厂宿舍的老街坊。街坊们不约而同道出一个感觉:“他是一个很爽直的人,很有正义感。”

  李伯表示,与赖健生是几十年老同事,他在工厂里也一直是直来直去的人,对于不公平的事情会不留情面地指出。几位老街坊都认为,这一次的事情,肯定是赖健生为堵车的市民感到不平,一时冲动才会这样做,“他是好人,不会故意害人”。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赖健生曾经住过的海珠区南洲路某楼房。一位邻居说,老赖当过这栋楼的楼长,性格张扬,给人的印象很深,“有次好像是要想把该楼的一堵墙打通,结果被物业制止了。”

  线索提供:谭先生 奖金200元

  陈富超多年受三角债折磨

  其哥哥表示要追究赖健生责任

  昨天下午,陈富超的哥哥陈治泉在海珠区海幢派出所录口供。60岁的母亲刘秀梅哀怨地坐在派出所大堂,满脸泪痕。

  “他本来只是想反映一下问题,不知道怎么遇上这个×××。”神情憔悴的陈治泉低声骂了几句。他今天也没能遇上赖健生,“就关在里面,可也见不了。”陈治泉说:“关他什么事呢,搞得我弟弟现在伤得这么重!”

  陈治泉说,陈富超这几年被这笔巨额债务折磨得心力交瘁,才会想出这样的办法。之前陈富超向本报表示,他于2006年9月与广州富利公司人员龙×勇签订了科学城附近林语山庄六期D、H栋的施工联营合同。合同金额1200万元,除去管理费等200万元,他应该拿到约1000万元。但在拿到550万元之后,其余450万元却被龙×勇扣下,一直没有拿到。

  由于资金是借的,债主逼上门,陈富超只好东躲西藏,“已经走投无路了。”

  陈治泉说,之前弟弟试过爬上楼顶,但是没什么用。“这一两年,他瘦得变形,性格也越来越内向。”陈治泉说,现在最希望的是能讨回欠款,把债还了;还希望弟弟能得到及时治疗,家里也准备追究赖健生的责任,但具体方法还没考虑。

  如今,陈富超看起来相当虚弱。“医院要我们交钱了,我们哪里承担得起。”陈治泉说。

  记者昨天拨打富利公司的电话,显示已是空号。陈治泉说,相关人员龙×勇也已于前年失踪。

  气垫充太满 被救者易弹出

  陈富超突然跌落 消防员来不及移动气垫

  针对5月22日海珠桥跳桥事件中,部分市民群众质疑消防气垫没充满气,导致陈富超手肘骨折、腰椎骨折,消防部门昨日给出解释。

  据介绍,消防气垫在施救过程中,都有高压气瓶向气垫充气。气垫还装有恒压和卸压装置,随时保持气垫处在恒压状态。关于气垫的压力有安全值,在气垫购买前厂家已经设置好,不能随便改动。在被救人员跳下消防气垫的瞬间,消防气垫的卸压装置会及时进行减压,保持气垫的弹性和柔软度。如果气垫充气太满太硬或不能及时减压的话,被救人员接触消防气垫的瞬间可能会弹出摔倒在地上,受伤的程度可能更大。同时,由于瞬间压力过大还可能损坏气垫。

  消防部门说,使用消防气垫进行高空救援是下策,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救生气垫只能起到缓冲作用,难以保证被救者不受伤。跳气垫的理想方式是,被救者在空中双腿微弯,脚尖接触气垫后,身体顺势后仰,接着屁股着垫,然后是全身躺在气垫上。通过这样层层缓冲减压,就能有效减少伤害。

  消防部门更指出,陈富超突然跌下,消防员来不及移动气垫。最后他落在气垫边缘再滑到地上,“如果落在中间就安全了”。
====================
个跳桥show距都算RP差咯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而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二、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33
发表于 2009-5-23 10:33: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0:22 发表
犯罪的构成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主体上:
一、犯罪主体-团伙或个人,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行为人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阿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 ...

我个人支持罪是成立的,但第一是未遂,第二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严重,
结合政治需要,很有可能被判免于起诉,另负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医疗损失.

如果撇除政治需要,应该是缓期执行,另负民事责任比较合适.
134
发表于 2009-5-23 10:37: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0:22 发表
犯罪的构成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主体上:
一、犯罪主体-团伙或个人,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行为人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阿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 ...



我讲共耐,你都未明,我无讲过啊伯无犯罪,但是衣个跳桥show仆街搞到本来已经已经好少见义勇为噶广州少个有良知同正义感人绝对是人渣
135
发表于 2009-5-23 10:39:53 | 只看该作者
死SB老头,如果我系跳桥者,翻出黎稳到巨一定打锅劲!
136
发表于 2009-5-23 10:41:25 | 只看该作者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无讲错啦,个跳桥show仲大罪过啊伯!!!
137
发表于 2009-5-23 10:43:50 | 只看该作者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按实际伤害结果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38
发表于 2009-5-23 10:45: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nwea 于 2009-5-23 10:31 发表
[报网互动]跳桥者家属要求严惩老伯 老伯或被判刑

目前推人者与跳桥者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赖伯保释后表示自己好心做了坏事 并苦思如何向伤者致歉

老伴称他患精神衰竭症 服药40余年 推人时可 ...

那个跳桥者,你帖那么多出来无非想证明他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罪吧?
姑且不论是否构成,但就算构成,什么人可以制止,什么人可以用暴力制止.
什么人可以判定他有罪?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警察可以抓捕,检察院可以起诉,法院可以审理,最后判定有罪没罪.

就此打住,回去好好补步法先吧.
按照你这么说,一个普通人都可以上去暴力制止,那么警察更加有权上去暴力制止啦.
你应该去做警察局长,以后见到有人示威啊什么的,一枪甭了他算了,因为他"危害了公共安全"
可惜你不知道警察也是没有这个权利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只能抓捕,通过法律渠道去定罪和处罚.
并且在抓捕过程中必须使用最低暴力行为阻止对方,这里涉及到警察执行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行为的对等问题,具体不在这里详细解释,这里很多警察同学应该理解我说的话.
139
发表于 2009-5-23 10:54: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nwea 于 2009-5-23 10:43 发表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 ...

你说的都是量刑,但不能改变罪的成立

我和你争论的焦点在此,
我是反对阿伯的行为的,而你是叫好的,鼓掌的,这就是你我从最开始的争论,
我首先认为他是有罪的,但量刑上是确实有从轻处理的客观条件存在.我前帖已经讲过.
但既然是犯罪的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叫好.
这是我的原则和所表达的思想.

所以我们如果继续争论,应该围绕着这位阿伯是否有犯罪的嫌疑,如果有,那么我们就不应该鼓掌(至少你应该有这种公民的思想吧)
140
发表于 2009-5-23 10:54: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0:45 发表

那个跳桥者,你帖那么多出来无非想证明他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罪吧?
姑且不论是否构成,但就算构成,什么人可以制止,什么人可以用暴力制止.
什么人可以判定他有罪?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警察可以抓捕,检察院可以起诉 ...



你仲好意思话你知法???
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衣噶是按条感噶大罪比个跳桥show!!

再且,你唔好作得就作,我边句有“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公共利益!!!!
衣个唔是法律问题!!!是道德同个人素质问题!!!
我再讲做次!!!我无讲过我无讲过啊伯无犯罪!!
但是啊伯为作衣种感噶野野上官非绝对就是无阴公!!!
141
发表于 2009-5-23 10:57:31 | 只看该作者
无论阿伯还是跳桥的都是平民百姓。到底政府在这件事上充当了什么角色?太差了!!!!
142
发表于 2009-5-23 11:00:5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那位跳桥者腰锥粉碎性骨折,很有可能会瘫痪.
换了警察如果采取这种手段来制止,当事警察都一定会受到处分.
一个国家赋予权利的公职执法机关尚且不能做的事情,
有什么依据一个普通的公民可以做呢?
这根本就不成立的
143
发表于 2009-5-23 11:04: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0:54 发表

你说的都是量刑,但不能改变罪的成立

我和你争论的焦点在此,
我是反对阿伯的行为的,而你是叫好的,鼓掌的,这就是你我从最开始的争论,
我首先认为他是有罪的,但量刑上是确实有从轻处理的客观条件存在.我前帖已经 ...


你个论调是:因为啊伯有罪,所以距是千错万错,仲衰过过搞跳桥show
而事实是个跳桥show不但大罪过啊伯,而且个人道德上都讲唔过去!!!
啊伯是有罪,推人落去本身不对而且违法,但衣个罪更多是距推人落致人重伤,而唔是推人落去噶行为!!道德上个啊伯有良知过衣个跳桥show唔知几多陪!!!
跳桥者家属要求严惩老伯 老伯或被判刑 !!!
要个60几岁噶啊伯,而且重要是广州可能得翻几个有良知噶人重刑,衣D仆街有良心!!!!
144
发表于 2009-5-23 11:04: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nwea 于 2009-5-23 10:54 发表



你仲好意思话你知法???
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衣噶是按条感噶大罪比个跳桥show!!

再且,你唔好作得就作,我边句有“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公共利益!!!!
衣个唔是法 ...

我从来无同你争论过跳桥者是否有犯罪的嫌疑,在我的理念里,一个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能判.
请看上面我同你争论的焦点,不要拉开其他
145
发表于 2009-5-23 11:06: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1:00 发表
现在那位跳桥者腰锥粉碎性骨折,很有可能会瘫痪.
换了警察如果采取这种手段来制止,当事警察都一定会受到处分.
一个国家赋予权利的公职执法机关尚且不能做的事情,
有什么依据一个普通的公民可以做呢?
这根本就不成 ...



衣个关啊伯咩事,要怪你要先找相关职能不能!!!你唔去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去问责啊伯!!!衣D又唔是拿弱者开刀!!!!!!
146
发表于 2009-5-23 11:06:41 | 只看该作者
火帖留腳印
147
发表于 2009-5-23 11:07: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ldan-chen 于 2009-5-23 11:04 发表

我从来无同你争论过跳桥者是否有犯罪的嫌疑,在我的理念里,一个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能判.
请看上面我同你争论的焦点,不要拉开其他



你既然无同你争论过跳桥者是否有犯罪的嫌疑,你就唔好同我争论啊伯有无犯罪嫌疑!!!
148
发表于 2009-5-23 11:07: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nwea 于 2009-5-23 11:04 发表


你个论调是:因为啊伯有罪,所以距是千错万错,仲衰过过搞跳桥show
而事实是个跳桥show不但大罪过啊伯,而且个人道德上都讲唔过去!!!
啊伯是有罪,推人落去本身不对而且违法,但衣个罪更多是距推人落致人重伤, ...

你错啦,你的思维比较混乱:
既然你都承认阿伯是有罪,是不对,那么你开始为什么要为这位阿伯鼓掌?
这就是我和你争论的起点
149
发表于 2009-5-23 11:11:33 | 只看该作者
估计海猪桥会清静一排呐啩。坏事?好事?
150
发表于 2009-5-23 11:11:54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觉得阿伯是嫌疑犯罪,所以不值得鼓掌,这就是我为什么分析阿伯的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原因.

跳桥者的动机和所造成的伤害,我不做评论,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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