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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规范交警“执罚” 部分执罚将中止(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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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6: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公安厅规范交警“执罚” 部分执罚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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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9-04-24 14:14:35


金羊网讯 记者彭启有报道: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出通知,规范交警执法行为。按照通知规定,一些地方交警现行的多种“执罚”行为将中止。

通知要求全省交警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月1日起实施,省公
安厅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细则。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得罚款

通知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应在机动车驾驶室一侧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再以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图像资料应当能够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交通警察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现场执勤执法交通警察固定证据、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但不得填写、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电子眼”旁边应设置明显标识牌

通知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该设备旁明显之处设置“测速设备”、“交通监控”、“冲红灯拍照”等标识牌。

用于测速的,还应当在测速点来车方向前1000米至2000米处设置公安部推荐使用的“违章监测仪”标志牌;使用区间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在起始点设置“区间测速”告示牌;开展移动测速执法的,应当在测速路段适当位置设置“流动测速”告示牌。

机动车过户后,之前的违法行为撤销

通知指出,机动车过户后,对过户前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属于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车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对违法行为不属于号牌核发地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转递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转递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

不得再出现“扣车门”事件

对于去年12月金羊网和《羊城晚报》连续报道的广州交警“扣车门”事件,通知明确规定: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扣留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后,违法处理岗应立即放行车辆。

对因涉牌涉证等原因扣留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但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车辆照片、刑事检验记录或者车辆登记机构证明文件。

十种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放行

通知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1)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2)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3)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4)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6)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8)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9)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通知最后指出,2009年4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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