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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四十七条 大家研究下 [打印本页]

作者: 荷B仔    时间: 2012-8-2 16:25
标题: 第四十七条 大家研究下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7月1日零时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 意思就系已经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迁出业务的 因选号或者提档有时间问题 不能当天可以办结的 直接D讲就系已到车管所办理佐手续 双方签佐名 但未选号未换行驶证的 不受此办法影响 未办理完成转移登记且车在名下满三年的同学呢几日要密切留意了
作者: 荷B仔    时间: 2012-8-7 10:06
7月1日前办理的转移业务 旧车主不能办理更新指标 但迁出的 仲系有机会保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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