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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驾车撞劫匪撞死白撞论令人齿冷 顺德女司机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toot    时间: 2009-3-30 07:53
标题: 驾车撞劫匪撞死白撞论令人齿冷 顺德女司机事件
徐琼:驾车撞劫匪撞死白撞论令人齿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7日07: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徐琼

  去年7月1日,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前日佛山市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常有这类情与法纠结的案件,比如2004年轰动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成被告案。同样是驾车追赶劫抢匪造成车祸,致其中一人死亡;不同的是龙女士是当事被害人,张德军则是路见不平。两起案件同样宣布驾车人无罪无责,龙女士是正当防卫,张德军属见义勇为。

  不同的是,关于两起案件的法律过程,彰显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和人道精神。

  成都张德军案,法庭确认了摩托车在高速逃窜中先撞上护栏、张德军追赶途中几次电话报警等细节,认为“不能证明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该案胡、罗伤亡后果的行为”“胡、罗二人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的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该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选择的结果”“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生命,哪怕是惩罚恶行。成都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承认作恶者的生命不应被任意否定的法律常识,转而致力于还原事实,澄清张德军是否故意驾车撞击摩托车,以及劫匪车祸是否因张的追赶造成。

  如此要命的细节,广东方面不屑于纠缠。根据广东佛山法院披露的案件细节,“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法院认定驾车故意撞人的事实,却对此毫无反应,其中隐含着理所当然的“以暴制暴”逻辑。只是抢匪已逃离现场,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防卫”一说指向何方?驾驶汽车追撞摩托车,以强凌弱,胜负立判,如果这样叫“防卫”,那什么是“攻击”?

  鉴于飞车抢夺猖獗、民众不满,广东法院的说法自有其现实背景,让人担心的是其对公众的不良暗示:被抢了钱可以开车撞死抢劫者;被拳打者可以拔刀刺死施暴者。以为“以暴制暴”就可“杀一儆百”,只是美好的一厢情愿而已。

  飞车党抢劫固然令人切齿,但撞死白撞论更令人齿冷。驾车追赶致劫匪死亡无论如何是个悲剧,法律不可和着民愤,不由分说地裁判一切。要让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绝不是放下法律武器,鼓励自我复仇,以暴制暴并不能安定民生,更产生不了和谐社会。
作者: 靓~靓    时间: 2009-3-30 08:35

作者: 凌枫    时间: 2009-3-30 08:41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作者: 一脚刹车    时间: 2009-3-30 08:49
原帖由 凌枫 于 2009-3-30 08:41 发表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楼主的意思是要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案件的细节,这点我们这个大国确实缺乏,关于您所说的可恨可恶之处属于情感的直觉,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作者: liuken    时间: 2009-3-30 08:50
作者吃饱了撑,写些反调就能出位吗?
作者: DENGDD    时间: 2009-3-30 08:50
LZ发这篇文章有何意义呢?!
作者: toot    时间: 2009-3-30 08:53
原帖由 凌枫 于 2009-3-30 08:41 发表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的确这些事情,10 年前已经在我身上发生过了,被偷,被抢,被盗,的确不是很开心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体系下面的,依然不是这么简单的呀!
可以有合适的正当的防卫,但是不能过份,要不然你的着数,变成重大的失误。
作者: 值得信赖    时间: 2009-3-30 08:53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自由狼    时间: 2009-3-30 08:55
这是什么鸟记者?


“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

“被抢的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在开车追回被劫财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

"7月13日凌晨,广东顺德某社区的龙女士在自家车库门口开车出来,被3名劫匪砸破车窗卡住她的脖子,抢去3.9万多元现金后,劫匪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龙女士立即开车去追并撞倒摩托车,造成劫匪一死一伤。"

要让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首先是记者要用好手上“笔”这武器,就象他要求龙女士用好“车”这武器一样。

[ 本帖最后由 自由狼 于 2009-3-30 09:13 编辑 ]
作者: 翔子    时间: 2009-3-30 08:56
"驾车撞劫匪撞死白撞论令人齿冷 顺德女司机事件
徐琼:驾车撞劫匪撞死白撞论令人齿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7日07: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徐琼   "

是不是劫匪的亲戚请的马甲???
作者: DDT    时间: 2009-3-30 09:06
可能撞死的劫匪是四川人,班外省捞头帮自己出产的劫匪出头
   又不想一想他们这班PK害死多少人
作者: 十月初七    时间: 2009-3-30 09:07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鹰仔    时间: 2009-3-30 09:22
原帖由 凌枫 于 30/3/2009 08:41 发表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作者: 掂晒    时间: 2009-3-30 09:36
LZ的法治、公平、生命至上的观念固然是对的,这是毋庸置疑~~~但在现今社会下,国人法律意识淡薄,治安环境恶劣,如果受法律保护的反而是作奸犯科之人,那是于情、于法、于理都相违背的,那运用一切手段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这是最根本的~~强烈支持撞
作者: lvcb    时间: 2009-3-30 09:36
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我只有OO    时间: 2009-3-30 09:44
一定是死者家属请的马甲,这是什么鸟记者,为搏出位而不顾,拉出去打靶好了
作者: 中国蓝    时间: 2009-3-30 09:49
很多事情,貌似我们得到了公平,其实代价是我们失去了公正
作者: 红色跑车    时间: 2009-3-30 09:50
记得以前睇过一出戏,个坏人财雄势大打赢了官司当庭释放,在法院门口当着百几个记者高叫“法律是公正的”,突然间个控方律师冲过来一刀一刀捅过去,口中不停地说“憨居”,“憨居”,“憨居”。。。。。
作者: anquantu    时间: 2009-3-30 09:52
建议记者先学一下法律再说,什么叫正当防卫...
作者: anquantu    时间: 2009-3-30 09:57
建议记者先学一下法律再说,什么叫正当防卫...
作者: 立白    时间: 2009-3-30 10:06
SB记者博出位啊。按他的意思那我们百姓就活该被人抢,而不能反抗?
作者: 往油箱灌水    时间: 2009-3-30 10:08
"驾驶汽车追撞摩托车,以强凌弱,胜负立判"-----既然如此,强者容女士在车上怎么可能被弱者抢劫?
“抢匪已逃离现场,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难道逃跑不属于抢劫犯罪的一个环节?按作者的说法,容女士追上劫匪后,因“全无人身安全之虞”,应该停车、下车,温柔地对劫匪说“贼哥哥,请把我的东西还给我吧”。
作者: 98肥牛    时间: 2009-3-30 10:14
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又一日    时间: 2009-3-30 10:14
这个记者和LZ站着说话腰不疼
作者: 往油箱灌水    时间: 2009-3-30 10:14
按照作者的说法,抢劫过程中,劫匪自始至终都只是对当事人的财物感兴趣,“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所以被抢劫的整个过程都不存在“防卫”之说,任何反抗都被认为“攻击”

此外,按照作者说法,即使“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也是“抢匪已逃离现场”,“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那么,对杀人犯而言犯罪的过程仅仅局限于尖刀接触到被害人皮肤的一刻起,到刀尖离开被害者身体(拔刀)或到凶犯松开刀柄(不拔刀)一刻止。受害人要“防卫”只能在此段时间进行,其余时间因“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对杀人犯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属于“攻击”。若受害人被刺第二刀,则为罪犯的第二次犯罪,在两次犯罪间隔中,“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没有“防卫”的权利。

还有,即使驾车的容女士相对于驾摩托车的劫匪属于“强者”的说法成立,难道“强者”不存在“防卫”而只有“攻击”?这么说任何人都可以拿刀(弱者)去刺杀荷枪实弹的解放军卫兵(强者),因为卫兵是强者,不存在防卫。难怪作者那边会有卫兵被杀的怪事,原来它们有那么多象作者那样的神经病。

[ 本帖最后由 往油箱灌水 于 2009-3-30 10:46 编辑 ]
作者: 细乔    时间: 2009-3-30 10:15
不要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面就嚼法律好不好,这个国家如果像楼猪一样喜欢说法律的,那么现在就不至于这个状况了好不好,要知道我们是党指挥枪的国家,而党是领导说了算。
作者: 凉面    时间: 2009-3-30 10:24
作者傻逼,抢劫还没有完成,事情还可以在女司机的控制之中,他们还在她视线之内,采取一定行动可以减轻自己的伤害,因此还是正当防卫
按你说的,歹徒把你的钱包从你身体上拿走了,他就可以慢悠悠走了?抢劫已经完成,你再去追回来,就是过度防卫?
作者: 啊何    时间: 2009-3-30 10:24
看完之后无话可说,唯有祝愿此文作者日后遇飞车贼被拖死。
作者: 朱雀    时间: 2009-3-30 10:26
有些人不装13是不是会死,老是要搞个众人皆醉唯我独醒的样子。
作者: eldan-chen    时间: 2009-3-30 10:33
从法理上讲,判决是有争议,但也不是全没道理,本身法律的适用就是要靠法官的释法.
我至少不觉得法官是没道理的(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将).
法律的适用本身就肯定不同释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有法律,法律制订的原则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从细节看,这次法官的判决确实有点延伸过大,但他又很好的把握了法律本身的原则.

所以,总的来说:不为过,可以接受,而且是在一定的特定背景下,

[ 本帖最后由 eldan-chen 于 2009-3-30 10:34 编辑 ]
作者: garey    时间: 2009-3-30 10:53
一早就应该撞S白撞,就因为那些SB所以中国的交通这么混乱。
作者: 往油箱灌水    时间: 2009-3-30 10:56
又有“强者”被“弱者”抢劫了:

距离家门口还有十几米远,长春市民安先生一家却不幸遭遇抢匪。危急关头,安先生为了保护妻儿,英勇地与歹徒搏斗,不幸身中12刀。

刚下车遇到持刀劫匪

安先生家住长春市金苹果家园小区,3月27日19时30分左右,安先生驾车带着妻儿回家。距离家门口还有十几米远,妻子张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小毅(化名)下了车,小毅蹦蹦跳跳跑到了单元门口,张女士在儿子后面几米远,而安先生正在将手提电脑拿下车。

突然,张女士听到丈夫“啊”了一声,她刚回过头,一个瘦高个男子就捂住了她的嘴,男子手里攥着一把刀,骂骂咧咧地威胁张女士把钱掏出来。这时,张女士看到丈夫正与另一名男子厮打,而还有一个男子想去抓自己的儿子。安先生极力反抗,想抓孩子的那个人也转身扑向安先生。

张女士见状,从兜里掏出一些零钱,瘦高个拿到钱之后,向安先生那个方向跑去。张女士用余光一瞄,儿子躲进了旁边的小树林里。

丈夫极力反抗受伤

这时,胁迫张女士的男子发现拿着的是一把零钱,他反扑过来:“你包里还有钱,再不掏出来,我就……”说着男子把刀架在张女士脖子上。张女士把包里的3500多元现金都扔在了地上,男子只顾捡钱就把人放开,和另外两名男子一起逃跑。

张女士跑到丈夫身边,看到丈夫流了很多血,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打车把丈夫送到医院。

“当时那3个男子,是准备一人控制住我们一个,我丈夫极力反抗,为的是尽可能牵制他们,以免他们反扑向我和孩子。”张女士说。

张女士回忆,那3个男子身高都在1.78米左右,体态都偏瘦,二三十岁。

安先生一共身中12刀,主要伤在腿部、手部和腹部,其中最重的是左手肌腱断裂伤。当日21时,安先生被推进手术室,直至次日2时,才完成手足科、普外科和骨科的3个手术。

张女士有些后怕:“我们家的生活条件很普通,开的车也很普通,我怀疑作案的这几个人预谋已久。”

保安说小区没法全封闭

昨天下午,记者进入事发地金苹果家园小区,没有遇到保安阻拦。记者与保安攀谈起来,他表示:“这个小区没办法全封闭!首先没有业主卡,其次外来人口多,谁家来个亲戚,你都得让人家进,另外有个社区办事处就在小区里面,往来办事的更不能阻拦。除了货车,一般的车辆我们也没办法拦截。”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案件调查。
作者: 小笨    时间: 2009-3-30 11:02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century    时间: 2009-3-30 11:08
楼主,难道法律是抢劫者的法律?难道人权只是犯罪者的人权?难道广东是犯罪者的乐园?
作者: 鱼弄人    时间: 2009-3-30 11:10
支持法官的判决..中国善良的老百姓得到的自我保护实在太少了..中国法律不是歹徒的避风港..强烈要求加重刑罚..
作者: sw1908    时间: 2009-3-30 11:12
原帖由 凌枫 于 2009-3-30 08:41 发表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支持!
作者: 往油箱灌水    时间: 2009-3-30 11:13
原帖由 一脚刹车 于 2009-3-30 08:49 发表

楼主的意思是要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案件的细节,这点我们这个大国确实缺乏,关于您所说的可恨可恶之处属于情感的直觉,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这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案件的细节”吗?完全就是泼妇在骂街!

请问:
1 法律是否规定抢劫后逃跑不属于抢劫犯罪的组成部分?
2 容女士驾车追上劫匪后把车停在劫匪旁边,她是否没有人身安全威胁?如果有,她的行为凭什么定性为“攻击”?
3 如果劫匪没带凶器进入你家抢劫,你拿菜刀自卫属于“以暴制暴”的"攻击",因为劫匪没带凶器,只是行窃,"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以强凌弱,胜负立判,如果这样叫“防卫”,那什么是“攻击”?”

[ 本帖最后由 往油箱灌水 于 2009-3-30 11:31 编辑 ]
作者: 涨爆葱    时间: 2009-3-30 11:47
绝对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jun-618    时间: 2009-3-30 11:52
有因必有果!你不去抢就不会被人撞,所以死了就白死!没啥好说的!中国还有很多法律不公的地方,对这个就不要去鸣冤了!
作者: 独舞清秋    时间: 2009-3-30 11:55
如果受害人不反抗,只会让抢匪更加有持无恐,不知还会有多少人受害。
作者: THANK    时间: 2009-3-30 11:56
不单白撞s,最好就系连汽车维修费都要包埋
作者: TANGLIN1    时间: 2009-3-30 11:58
完全支持法院判决!

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社会治安的恶化,都是“破财免灾”,保命出钱“息事宁人”导致的后果,金钱买不来正义,忍让和谐不了社会,对犯罪分子采取极端措施,应该获得支持!

这点应该向上海学习!对付小偷,持刀抢夺者就是弄堂里的人民战争,绝对往死里打,这些社会渣滓被迫南下,祸害广东。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 特别是对弱势群体。
作者: 大山仔    时间: 2009-3-30 12:07
有法律帮受害者说话,居然还有人不领情,要挑战法律,这些人不是吃饱没事干么? 如果是写论文评职称,这还可以接受。
绝对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coool    时间: 2009-3-30 12:22
这是我见过的最垃圾的一张帖!!!
作者: 颐猫    时间: 2009-3-30 12:24
法律不能立即起效保护你,在那种情况下只能自保,而且车主只系想制止歹徒继续中的罪行(逃逸)而采取防卫措施,并没有置对方于死地嘅主观思想,因此完全在正当防卫嘅范畴内,只不过那歹徒没有系安全带,匪车没有ABS、EBD和安全气囊而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绝对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顺流逆流    时间: 2009-3-30 12:31
标题: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真希望作者徐琼能够多些被坏人双抢甚至乎伤害,然后再扮演一下双抢坏人的角色。多点经历过了,写出来的文章才真实可爱,而不象现在这样的真实白痴!

[ 本帖最后由 顺流逆流 于 2009-3-30 14:54 编辑 ]
作者: 汗马    时间: 2009-3-30 12:34
原帖由 啊何 于 2009-3-30 10:24 发表
看完之后无话可说,唯有祝愿此文作者日后遇飞车贼被拖死。

dll
作者: 打手宏狼    时间: 2009-3-30 12:39
我只记得以前有抢金链发觉吾系真金就返转头再打一锅!!吾知呢个记者点睇啦!!!!反正我同老婆讲以后吾好彩遇到油门一定要踩到底到撞.费是给贼反扑!!
作者: jason_jim    时间: 2009-3-30 13:02
生命系可贵的。。。。但楼主应该考虑事件的多面性。。。不需一杆定义“以暴易暴”,飞车抢夺由新兴职业变成一大行业,当中造成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后果,需用标杆案例昭示裁判机构对暴力案件的态度。

[ 本帖最后由 jason_jim 于 2009-3-30 13:03 编辑 ]
作者: GUIMIN    时间: 2009-3-30 13:16
原帖由 啊何 于 2009-3-30 10:24 发表
看完之后无话可说,唯有祝愿此文作者日后遇飞车贼被拖死。


作者: fai    时间: 2009-3-30 13:18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航母杀手    时间: 2009-3-30 13:22
原帖由 独舞清秋 于 2009-3-30 11:55 发表
如果受害人不反抗,只会让抢匪更加有持无恐,不知还会有多少人受害。


作者: 航母杀手    时间: 2009-3-30 13:24
原帖由 THANK 于 2009-3-30 11:56 发表
不单白撞s,最好就系连汽车维修费都要包埋


作者: 馥儿    时间: 2009-3-30 13:38
要是撞死不白撞,才令人齿冷!
作者: 老曹    时间: 2009-3-30 13:42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GUIMIN    时间: 2009-3-30 13:42
打碎车窗,挥刀架颈,拉扯头发,抢得巨款后手持利刀架车离开,你能做什么?当然是向着目标油门到底!!!
如果法律不能惩治罪恶,保护弱小,哪还要法律来做什么?!
作者: linwea    时间: 2009-3-30 13:43
四川人系全家国做果类野噶人数,系国内省份可以话数一数二的了,真是贼人贼思维,人地国外非法闯入民居就地正法你的无问题,危害他人生命的人还有生存权??简直就是土匪思维,自卫就是以暴制爆噶过程,没有武力何来自卫,唔通去唐曾念经感化,真是有病,现在广州却匪横行,普通百姓对人生财产的不安恐惧由来已久,不给人民保卫自身安全的自由免于恐惧,只有一套有利于社会治安,对匪徒有惊吓作用的法律才能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安全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不然法律何为叫法律
作者: TANGLIN1    时间: 2009-3-30 13:55
川人自古身材矮小,怕事端,喜热闹,小偷小摸是有,但是公开抢夺,拿刀杀人的人不多。
LS的大侠言中了!
作者: 火咀    时间: 2009-3-30 14:21
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sevena    时间: 2009-3-30 14:46
抢劫嘅人都係烂命一条,连自己的命都不珍惜的人还有什么好说的?
作者: parrot888    时间: 2009-3-30 15:07
写呢编文章的人完全系{茅厕点灯}=找屎{死}
作者: dingdingwang    时间: 2009-3-30 15:13
LZ简直不是人,眼看着世风日下,更应该多些英勇的人出来反抗这些暴徒.个个都学你这样等着被匪徒阉了还在高呼: 要法律制裁!  真是傻B
作者: 伟中伟    时间: 2009-3-30 15:25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天晴    时间: 2009-3-30 15:48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gzly54    时间: 2009-3-30 15:51
中国离全面的客观的法制还有一定距离,如果完全按法理来处理事情,那社会上的很多事情就容易办的多了……

法制需要一个过程,也许20年,或者更久,等我们所有人都知道什么是法之后或许可以“法制社会”了!
作者: 影像缉捕    时间: 2009-3-30 16:14
彰显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和人道精神。《---偷换概念!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善良的人平安,那是什么法律?算什么公正? 如果不判无罪,立马全国漫燃砸玻璃强抢。
作者: 菲常人    时间: 2009-3-30 16:18
西西,继续重申,俺一向不喜欢媒体和律师两种东东。。。。。。
作者: 掂晒    时间: 2009-3-30 16:59
对歹徒的仁慈和容忍就是对法律的践踏~~
作者: 掂晒    时间: 2009-3-30 17:00
正所谓:佛都有
作者: hung167    时间: 2009-3-30 17:14
原帖由 值得信赖 于 2009-3-30 08:53 发表
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SAMMAX    时间: 2009-3-30 17:19
撞已经是白撞啦 法院都已经判了 是否要发个见义勇为奖比呢位女士呢!
作者: GMLWEIGE    时间: 2009-3-30 17:39
支持法院判决
作者: 阵风七级    时间: 2009-3-30 20:06
面对枪匪,我们要不要攻击?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正义!顺德女士不是单刀赴会,而是开车去撞,答案是明智的!
作者: 白面    时间: 2009-3-30 21:22
原帖由 TANGLIN1 于 2009-3-30 11:58 发表
完全支持法院判决!

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社会治安的恶化,都是“破财免灾”,保命出钱“息事宁人”导致的后果,金钱买不来正义,忍让和谐不了社会,对犯罪分子采取极端措施,应该获得支持! ...


作者: hooabc    时间: 2009-3-30 21:41
楼主和家人或许未遭飞车党抢劫,未尝飞车党之狠恶之可恨!如果楼主或亲人遭遇一次,或者不会发表如此论调了!!
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拉倒致死的少妇吗?你见过被飞车党抢劫时因反抗而被砍掉手掌的吗?我亲眼见过。
作者: 都市高尔夫    时间: 2009-3-30 22:13
p话连篇,抢劫未结束,女事主用任何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都是正当防卫,不管是开车撞还是拿把小刀去抢回来, 写这篇文章的人就是在哗众取宠
作者: ljyljy88    时间: 2009-3-30 22:28
正义与情理战胜了法律

法院的判决符合正义与情理,但违背了法律。
作者: 台风12    时间: 2009-3-30 22:37
个人愚钝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要维护民意,简单说就是民众认为你有罪,你就有罪!!

法律要活用,不然它就没有生命力了,最终变成恶人的辩护工具!!


作者: 小师    时间: 2009-3-30 22:40
什么鸟记者?,支持广东法院的判决!
作者: 斑马    时间: 2009-3-30 22:49
对待同志要象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要象秋风扫落叶般冷酷无情,阿爷都咁讲,支持乱世用重典,支持顺德司机!
作者: ONEQ    时间: 2009-3-31 00:19
对行凶者仁慈,就系对受害者无情伤害,同情行凶者行为令人齿冷.此记者十有九贼也
作者: 火神祝融    时间: 2009-3-31 00:33
呵呵,怎么看到这么多人在抓住楼主拍砖
楼主都是转帖过来让大家探讨一下,看不出这篇野就代表楼主的意见和见解
那个什么徐琼就真该叼了
作者: 顺流逆流    时间: 2009-3-31 00:40
标题: 回复 81楼 的帖子
经典正确。
作者: 大灰狼    时间: 2009-3-31 02:03
绝对应该叼哈作者徐琼,乱世就应该用重典,如果胆敢当街抢劫行凶,就该给群众撞死。不死抓住也应该枪毙。
作者: TOPMAN    时间: 2009-3-31 06:10
好象还有一个歹徒未死,如果他倒过来为其同伙报仇,结果是可怕的,所以,如果能三个一起撞死最好了,可惜,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歹徒完全停止对合法人身及财物的侵犯后,再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合法防卫不止于歹徒实施犯罪的过程,还包括将其扭送法办的过程中.
作者: 赛如风    时间: 2009-3-31 12:49
原帖由 汗马 于 2009-3-30 12:34 发表

dll


作者: 东之峰    时间: 2009-3-31 13:04
[quote]原帖由 DDT 于 2009-3-30 09:06 发表
可能撞死的劫匪是四川人,班外省捞头帮自己出产的劫匪出头



老实说,看你这句不是很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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