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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用军牌最高判七年 [打印本页]

作者: 万紫千红    时间: 2009-3-4 10:55
标题: 非法用军牌最高判七年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使用假民牌套牌的人,仍然逍遥法外高枕无忧,为何不修正为:非法使用民牌军牌者,一律杀无赦斩立决。
作者: 一路顺风    时间: 2009-3-4 11:01
全都判了,有关部门的罚款从何而来啊?呵呵~~~~
作者: laohe08    时间: 2009-3-4 11:07
何为非法?官字两个口,特权车不取消。什么都是空口说大话。
作者: 橄榄    时间: 2009-3-4 11:10
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也就是假牌其实比重不大。
情节严重,用个假牌而已,哪里能算情节严重?
作者: 一路平安    时间: 2009-3-4 12:33
什么叫情节严重?
作者: 傲虎    时间: 2009-3-4 13:19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作者: 转子引擎    时间: 2009-3-4 14:17
完全同意傲虎兄的高见!
作者: 路路顺    时间: 2009-3-4 15:04
以前的五年和現在的七年有什么大區別嗎?
作者: KK201    时间: 2009-3-4 16:23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lol :lol :lol
作者: 鹰仔    时间: 2009-3-4 18:19
原帖由 KK201 于 4/3/2009 16:23 发表
凡认罪态度不好又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媒体暴光的.被抓住后又不请客吃饭给红包的一律视为情节很严重

:lol :lol :lol

:lol :lol
作者: 猪仔宝宝    时间: 2009-3-4 21:42
无9用的,得个讲!我楼下365天经常停着一辆广A—13xxx的30。听说是坚野!可是车主不是军人!
作者: mklam    时间: 2009-3-4 22:42
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

就按交警平时罚钱的准则来说,我们所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都是“情节特别严重”,例如:无论我们在交通高峰期把车停在路中间而造成交通堵塞,还是深更半夜把车停在偏僻的路边,获得的处罚都是上限。
作者: 秋色老梧桐    时间: 2009-3-4 23:09
原帖由 猪仔宝宝 于 2009-3-4 21:42 发表
无9用的,得个讲!我楼下365天经常停着一辆广A—13xxx的30。听说是坚野!可是车主不是军人!


同意。我楼下也整天停着一辆空J的皇冠,车主是一个生意人。
作者: 秋色老梧桐    时间: 2009-3-4 23:14
中国现今社会,并非某些人成日所讲的什么“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而是普遍的有法不依、根本没人去执行。这法那法,只是用来忽悠和吓唬平民百姓的文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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